公務員如何申訴回避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委員和處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回避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系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受理機關負責人決定?;乇軟Q定作出前,相關人員應當暫停參與調查和審理。
相關知識:
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公務員的申訴,規范公務員的管理,促進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法律法規對法官、檢察官的申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領導成員的申訴,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處理公務員的申訴,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實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第五條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公務員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六條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案件后,應當對案件事實、適用法規、工作程序等進行全面審議,并向受理機關提出明確的審理意見。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一般由受理機關中相關工作機構的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機關的有關人員參加。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務員申訴工作的機關負責人或者負責處理公務員申訴的工作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委員和處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回避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系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受理機關負責人決定?;乇軟Q定作出前,相關人員應當暫停參與調查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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