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以競業禁止和商業秘密條款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該條款
A公司與B公司于2004年3月9日簽訂《加盟特許經營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其中包括競業禁止和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合同開始履行后,雙方又于2005年5月16日簽訂了《解除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第五條規定:合同解除后,A公司還必須遵守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和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A公司認為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該條款顯失公平,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銷該條款。
法院判決: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和商業秘密條款并不違反公平原則
A公司和B公司2004年3月9日簽訂的《加盟特許經營合同》和2005年5月16日簽訂的《解除合同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應認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權利。A公司與B公司是在平等協商的前提下自愿達成的協議,雙方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及保守商業秘密條款,并不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因此A公司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2005年5月16日《解除合同協議書》中第五條的約定,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合同條款顯失公平?
合同的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客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對于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是否顯失公平,需從兩方面進行考量:
一方面要考量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合同作為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貫徹公平原則。公平原則的實質在于均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對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應結合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一方獲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方面綜合衡量。
另一方面要考量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經濟上或其他方面的優勢地位,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所謂沒有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經驗或者交易經驗。顯失公平的合同中,利益受損的一方往往因為無經驗,或對合同的相關內容缺乏正確認識的能力,或者因為某種急迫的情況,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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