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如何界定襲警罪的范圍?
第一,必須是實施了暴力襲擊的行為,但不要求造成傷害后果。這里的暴力是行為犯,即具備暴力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2020年1月10日發布)第一條規定,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下列行為的,屬于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因此,這里的暴力不僅僅是對人施加的強制力,也包括對物體實施的阻礙人民警察正常執行公務的強制力。
第二,暴力襲擊的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如果行為人襲擊的對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襲擊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都不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
襲擊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
警務輔助人員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加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場,輔警是配合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對輔警進行襲擊的,可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如果警察不在場,因輔警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也不屬于妨害公務的行為對象,對輔警襲擊造成傷害結果的,可以適用故意傷害罪等。如果行為人在執法現場,既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又對輔警襲擊的,可構成襲警罪,不數罪并罰。
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的關系
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的聯系:襲警罪本身就是從妨害公務罪中細化出來的罪名,修改前,規定的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從量刑上看是一種情節上的遞進關系。但是根據修改后獨立的襲警罪,基準刑是與妨害公務罪的基準刑是一樣的,就沒有誰重誰輕之說,是一般罪名與特殊罪名的關系。
兩者的區別:區別在于暴力。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是否要設立與襲警罪相對應擾民罪?
襲警罪的增設是因為妨害警察執法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妨害公務罪。人民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暴力襲警造成民警傷亡的,不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權益,而且侵害了國家管理的權威和尊嚴。但是,從制度設計角度,刑法已對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設立了妨害公務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人民警察,增設襲警罪是一種法律上的重復設計。在實際生活中,襲警罪可能造成警察權力的擴張。因為警察中本就存在濫用職權、粗暴執法、知法犯法的情況,警察權力本身就大,增設的襲警罪,完全有可能被某些警察濫用,成為他們隨便侵害公民人身權的擋箭牌。例如,普通老百姓面對警察的不規范執法,或者認為警察執法不公時,有人當面或者現場提出批評意見,導致與執法人員發生爭辯、沖突,可能會就被扣上襲警罪的帽子。而真正的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即使刑法設有襲警罪,仍會暴力抗拒警察的執法。為了公平起見,是否增設襲警罪的同時,也要增設一個擾民罪?
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襲警罪的濫用
僅從2021年3月1日襲警罪正式設立以來,全國檢察機關以襲警罪提起公訴的就有1444人。這可能也與新罪設立三把火有關,但仍是不免將之前很多可以通過治安處罰就能解決的案件上升到了刑事范疇,平均每天就有12人被提起公訴,這還不包括未被起訴或尚未起訴的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因此,對于襲警行為并非一律作為犯罪處理,還需要結合行為手段、情節等做出綜合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只是辱罵或者事實襲警情節輕微,如抓撓、一般的肢體沖突等,尚不構成犯罪,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設立襲警罪的初衷,不是對警察特殊的合法權益的專門保障,而是為了維護國家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從而更好的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仍然需要確保執法的合法性,規范自身的執法行為。法律既要保護警察執法,也要防止權力濫用,不能違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能事事都上升到刑法范疇,尤其是在保護公權力象征的人民警察,襲警罪的認定應當更加審慎、嚴格。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地保護警察執法權,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立法保護的成效才能更好地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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