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胡某與石某于2006年相識戀愛,于2007年1月7日在榮昌縣登記結婚。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胡某于2007年1月2日購買房屋一套登記于自己名下并付首期款7萬多元,并與石某簽有婚前財產協議,并將該協議作為離婚時夫妻分配共同財產的依據。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婚前購買房屋的所有權,自愿與石某結婚有小孩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若雙方離婚,則有過錯方視為自動放棄房子的分配。
一年后,胡某與石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8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房子的分配問題上雙方互不相讓,石某主張按照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而胡某卻認為雙方的婚前協議約定房子的歸屬實為贈與合同,由于婚后胡某并沒有將房屋登記的共有欄中填上石某的名字,所以認為該贈與合同因相應物權沒有轉移而不發生法律效力。故主張該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
【分歧】
由于離婚是民事糾紛,屬于民法意思自治的范疇,在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前提下,法院對當事人的約定應當予以認可,即該婚前財產協議本身的真實有效性是無庸質疑的。所以本案的焦點在于如何認定婚前財產協議的性質。
一種意見認為,由該婚前協議第2條可以得知,對該房屋的所有權而言,胡某與石某的約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其理由主要有:首先,從財產關系的事實狀態來看,在婚前購買的房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看待。該房屋本身就是胡某的個人財產,只因為該婚前協議的約定才自愿與石某“分享”所有權,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對贈與合同的定義來看,“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讓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胡某將房屋的部分所有權無償給予石某的行為是處分自己財產的一種方式,是一種贈與行為。其次,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層面上來看,該婚前協議第二條明確約定:“胡某在婚前購買房屋的所有權,自愿與石某結婚有小孩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若雙方離婚,則有過錯方視為自動放棄房子的分配。”從該約定本身來看,當“結婚并有小孩”的條件成立時,該贈與合同才有可能發生法律效力。所以,該婚前財產協議應當是一個附生效條件的贈與合同。最后,從法律效力的層面上看,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該法條屬于強行性規定,即如果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而沒有辦理有關手續的,應當認定該物權轉移未發生法律效力。這一法條的基本法理精神也契合了不動產物權的轉移必須遵循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則。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由于胡某極力主張該房屋為他個人所有,故該贈與合同并未發生法律效力。該房屋仍屬于胡某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案情介紹李某(男)與牟某(女)于2013年12月25 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婚前育有一女,已經成年,牟某婚前育有兩女,現均已成年。李某現已退休,退休金每月6000元左右,牟某無固定工作及收入。李某曾起訴過離婚,被判決...
【案情】李某(男)與牟某(女)于2013年12月25 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婚前育有一女,已經成年,牟某婚前育有兩女,現均已成年。李某現已退休,退休金每月6000元左右,牟某無固定工作及收入。李某曾起訴過離婚,被判決...
案情概況原告:唐某甲,女,28歲。被告:李某某,女,48歲。被告:唐某乙,男,14歲。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與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甲,離婚后由其前妻撫養。唐某先后結過兩次婚,第一次婚姻中生下女兒唐某甲,第二次婚姻...
一、案由:張某某訴徐某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二、案情: 一審經過: 1、一審原告張某某訴請:張某某與被告徐某某系夫妻,1987年1月香港登記結婚,至今婚姻關系存續,上海市長寧區龍溪路xx號xx幢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是被告徐某某于200...
▌裁判摘要: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對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所作的約定,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
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般情形下,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即應按照約定辦理本期小編對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問題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裁判規則 1.法院應尊重夫妻...
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存在男女雙方同居、戀愛結束或者離婚分手時約定給付對方感情債的情形,給付的形式多種多樣,可能是現金、協議或欠條,因此發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那么,這種感情債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今天,就說說常見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空床費。▌分手...
裁判要旨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權利人系執行階段的形式審查內容,該認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的財產在案外人名下,但該財產權利來源是否合法應當納入審查范圍。本案債務人對于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應當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
對上述案件的處理,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生效,但可撤銷,可對房屋重新作出分割。因為本案離婚協議中雖對房屋進行了一種形式上的贈與,但該贈與約定存在瑕疵,實質上潘*山和黃*英仍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贈與財產的權...
編者說: 2016年5月,李男與張女達成離婚協議,對青春損失補償費和家庭共同債務進行了約定。張女承諾在協議簽署之日起一周內協助李男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協議簽訂后,張女未按承諾去辦理離婚手續,李男遂起訴離婚,要求張女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