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去無回,該怎么辦?
近日,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償權糾紛案,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公安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3600元。
2016年9月,李某騎著二輪摩托車由公安縣章莊鋪鎮沿207國道往斗湖堤鎮方向行駛,途中,李某不小心撞倒了行人龔某,造成龔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時,公安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救助政策替龔某墊付了喪葬費23600元。后經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李某返還墊付給龔某的全部喪葬費,但遭到李某的拒絕。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236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救助金管理的規定墊付了受害人的喪葬費23600元,管理中心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轉自孫吳縣人民法院
來源:網絡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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