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摘要:
2021年10月7日6時56分許,被告楊某1駕駛車牌號為渝AXX號小型汽車與對向李某駕駛的渝DXX輕便二輪摩托車搭乘楊某2直行時發生碰撞,致李某和楊某2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某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楊某1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楊某2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發后,楊某2被送往某市潼南區中醫院住院治療。因所需搶救費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某市潼南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遂向原告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發出《搶救費用墊付通知書》,要求原告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為楊某2墊付搶救費用。原告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經審核后,于2022年3月23日以銀行轉賬方式向某市潼南區中醫院支付了楊某2的搶救費31600元。其后,原告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多次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返還墊付的搶救費用無果。為此,原告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訴至法院。
另查明,渝AXX號小型汽車登記所有人系被告楊某1,楊某1為該車向人保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還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人保某分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分別向傷者李某、楊某2各墊付了醫療費9000元。
裁判觀點:
某市潼南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對本次交通事故所作的認定程序合法,認定結論與客觀事實相符,于法有據,且事故所涉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故對某市潼南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對本次事故所作出的認定結論依法予以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被告楊某1在駕車過程中致李某、楊某2受傷,其行為侵害了李某、楊某2的合法權益,且應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因此,楊某1系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依法應當對原告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為本次事故的傷者楊某2墊付的搶救費31600元承擔返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由于本次交通事故所涉的兩名傷者李某、楊某2已經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加之人保某分公司于事發后已在渝A**號車的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全額為二人墊付了醫療費共計18000元,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告楊某1要求人保某分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返還搶救費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人保某分公司作為渝AXX號車的商業險保險人,本應依照其與楊某1就該車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約定及達成的非醫保用藥責任承擔協議向原告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返還搶救費25280元(31600元X80%),但其在答辯中自愿表示承擔26860元,本院理應支持。余下的4740元(31600元-26860元)依法應當由楊某1承擔返還義務。
被告楊某1先行為楊某2墊付的款項,因本案系救助中心依法行使追償權所引起的訴訟,故其墊付的款項不宜在本案中處理,其可在楊某2提起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中主張。最終判決:一、被告保險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返還墊付的搶救費26860元;被告保楊某一次性向原告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返還墊付的搶救費4740元。
典型案例: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2022)渝0152民初230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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