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投標聯合體主要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主體的有條件性。《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法律或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提出了明確有要求,有興趣的法人或他組織根據自身具備的資格、實力、專長,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成立投標聯合體,爭取投標成功,聯合體的成立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
2.組成的自主性。聯合體應根據自主的原則組成,其行為屬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法律行為,法律也沒有賦予招標人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的權利,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3.組織的臨時性。工程建設聯合體投標一般適用于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在開標評標定標之后,如果聯合體未中標,則聯合體即解散;如果聯合體中標,則聯合體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的各方在招標項目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項目并經有關方面驗收后解散,所以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隨著經濟的發展,結構復雜的大型建設項目愈來愈多,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于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可以滿足因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大、綜合條件要求高或者為了優勢互補提高競爭力等因素。目前,我國現...
原告:北京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國際建設工程總公司 【案情】 2000年12月,被告與原告簽訂聯合協議,約定:原告保證被告獲得某小區二期兩個樓座(一個公建、一個住宅樓)3.5萬平米左右的工程總承包施工工程;被告支付原告的費用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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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P項目會涉及哪些法律文,各自的關系以及出現的階段是什么 一個完整的PPP項目從識別、準備、采購、執行到移交全生命周期過程中,會涉及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資審文件(包括資格后審)、招選文件(多為招標文件)、響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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