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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沿海國之一,海岸線總長度達18000公里,島岸線也有10000多公里,經諸多居戰略地位的海峽出海,直接通達世界上最大的水域——太平洋,并可由其連通世界各大洋及各大洲的沿海國。
我國利用海洋與世界各國進行廣泛交往的歷史十分悠久,鄭和七下西洋的壯舉一直為世人所稱頌。在當代,隨著國力的日益強盛,我國在海洋貿易、海洋交通、海洋資源開發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的發展,并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繁榮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但從另一方面看,由于我國與鄰國海域相連相接,彼此為通行、捕魚、開發資源等海洋權益而發生的紛爭也為數不少,而美國等西方國家的軍事測量船為偵察我國軍情更是數度侵入我國相關海域,引發了彼此間激烈的對峙和沖突。這就需要我們認真思考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從國際法角度來分析和辨別有關事件中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以達到維護我國正當海洋權益之目的。
正是為此,本文試圖對三則比較典型的事件作出評析,并提出筆者的一些初步的看法。一、中國軍艦及科考船在日本有關海域通行問題上引發的爭議(一)事件由來本世紀初以來,中日間就中國軍艦及科考船在日本有關海域的通行權問題一直爭議不斷。
2004年,日本媒體聲稱,中國海洋調查船在靠近日本的南西諸島到小笠原諸島的太平洋水域進行“違法”海洋調查。當年,日本外務省次官就中國船舶“擅自”進入日本的專屬經濟區表示遺憾。
日本方面曾就中國海軍艦船頻繁出沒于日本近海表示質疑,認為這已經對日本的安全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并曾就中國潛艇穿越日本津清海峽事件提出抗議,認為中國潛艇在通行時未按國際法規則“浮出水面”,屬于違反國際法的行為。2010年4月,日本媒體再次就中國海軍艦隊穿越沖繩附近海域進入公海之事提出抗議。
日本外相岡田克也對“中國海軍艦載直升機異常接近日本海上自衛隊護衛艦”向中國外長楊潔篪表示了關注,并希望中方予以充分重視,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這一系列事件背后的政治因素是十分明顯的,那就是西方國家為了將中國海軍限制在它們構筑的所謂“第一島鏈”之內,勢必要在通行權上與中國展開一番較量。
日本作為“第一島鏈”的最重要一環以及中國艦船出海的重要“門戶”,自然要與中國發生激烈的摩擦和沖突。換言之,日本就中國海軍艦艇及科學考察船通過其海域之事反復向中方提出抗議或質疑的實質,就是日本欲充當西方國家封鎖中國海軍的急先鋒,千方百計地將中國艦船“鎖”在西方國家預設的海域范圍內,對此我們不能等閑視之。
(二)國際法分析無論政治圖謀究竟如何,關于中國軍艦及科考船是否擁有通行權的問題最終還是要回歸到國際法范圍內來評說。中國與日本均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因此一切問題都要以公約為準則來進行衡量和判斷。
首先,中國軍艦及潛艇穿越的津清海峽在本質上屬于國際法所稱的“用于國際航行海峽”,在這類海峽內中國艦船應該享有“過境通行權”。“用于國際航行海峽”概念的提出,最早見于1949年國際法院對英國與阿爾巴尼亞的科孚海峽案的判決,以后又被1958聯合國制定的《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及1982年制定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采納。
在國際法院科孚海峽案的判決以及兩項公約中,都對“用于國際航行海峽”作出了大致相同的界定,即這類海峽的基本特征是:兩端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并有用于國際航行的事實。在日本海域內,包括津清海峽在內的許多島間海峽都具有這樣的特征,一直以來都是各國船舶通行的重要水道。
對于這類海峽的地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明確的規定,那就是在尊重海峽沿岸國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允許外國艦船、飛機享有并行使“過境通過權”。該公約第38條規定,在“用于國際航行海峽”中,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過境通行不應受阻礙。
[①]該公約第44條規定,海峽沿岸國不應妨礙過境通行,并應將其所知海峽內或海峽上空對航行或飛越有危險的情況妥為公告。過境通過不應予以停止。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體制下,海洋航行方式主要有“許可通過制”、“無害通過制”、“自由航行制”、“過境通行制”四種。許可通過制“主要適用于國家控制的內水范圍內(包括“內陸水”及“海洋內水”兩部分),外國船舶要通過沿海國內水的先決條件是“須事先請求得到批準”。
“無害通過制”主要適用于沿海國的領海,其特點是: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連續不停地迅速通過沿海國的領海,而無須事先請求并得到批準。但無害通過制有某些嚴格的限制因素,比如,外國船舶必須連續不停地迅速通過、潛水艇必須“上浮水面、展示國旗”、外國飛機不得作無害飛越、須遵守沿海國制定的法律規章,等等。
“自由航行制”主要適用于公海,以及沿海國只行使某種功能管轄權的“專屬經濟區”、“毗連區”等水域內。其特點是,它不存在那些必須“事先請求得到批準”、必須“連續不停迅速通過”、潛水艇必須“上浮水面、展示國旗”等限制性條件。
“用于國際航行海峽”的“過境通行制”則是一種介于無害通過制和自由航。
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神圣 不可侵犯。
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有效的防衛和管 理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海洋 權益。第二十七條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邊防、海防和空防的防 衛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國 家規定的職權范圍,分工負責邊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衛工 作,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第二十八條國家根據邊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設作戰、指揮、通信、防護、交通、保障等國防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 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防設施的建設,保護國防 設施的安全。
建筑物遮陽法律上稱為采光權
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準。
法律法規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解釋: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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