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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的需要促使了法律的相關規定的產生。我國組成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此條是中國對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活動的唯一的直接法律依據。它對投標聯合體各方的資質條件、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對中標項目承擔的責任、不得強制共同投標等做了非常原則和概括的規定,但是理論和實踐中遇到的關于聯合體的法律性質、牽頭單位的選擇與權利義務、聯合體內部對中標項目如何有效地管理和運作、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聯合體各方對內對外的違約或侵權責任及其分擔等等問題,我國法律并未規定,作者將對這幾個問題的思考闡述如下。
現實的需要促使了法律的相關規定的產生。我國組成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此條是中國對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活動的唯一的直接法律依據。它對投標聯合體各方的資質條件、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對中標項目承擔的責任、不得強制共同投標等做了非常原則和概括的規定,但是理論和實踐中遇到的關于聯合體的法律性質、牽頭單位的選擇與權利義務、聯合體內部對中標項目如何有效地管理和運作、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聯合體各方對內對外的違約或侵權責任及其分擔等等問題,我國法律并未規定,作者將對這幾個問題的思考闡述如下。
《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聯合體投標均有規定,這些規定的內容都是一致的。即我國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聯合體類型是合伙型投標聯合體,屬于《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的“合伙型聯營”。這種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在組成之前,就要明確內部各成員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并依據聯合體各方在投標前組成聯合體時共同訂立的協議及合同為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31條“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即聯合體中標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時,聯合體的所有成員都要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所以中標通知書打印和評標名頭應是聯合體的名稱。
關于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
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巨額履約保證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屬于共同注冊并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于《招標投標法》所稱 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是“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
對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也有相應的規定。這說明聯合體的組成屬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
4、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即“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需要依據聯合體各方 訂立的合同為依據。 5、聯合體共同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比如,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6、聯合體共同投標一般適用于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
建筑法對于聯合體承包(共同承包)行為,有以下要求:
共同承包(聯合體承包)是指由兩個以上具備承包資格的單位共同組成非法人的聯合體,以共同的名義對工程進行承包的行為。這是在國際工程發承包活動中較為通行的一種做法,可有效地規避工程承包風險。
一、共同承包的適用范圍
《建筑法》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
位聯合共同承包。
作為大型的建筑工程或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一般是投資額大、技術要求復雜和建設
周期長,潛在風險較大,如果采取聯合共同承包的方式,有利于更好發揮各承包單位在資
金、技術、管理等方面優勢,增強抗風險能力,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提髙投資效益。至
于中小型或結構不復雜的工程,則無需采用共同承包方式,完全可由一家承包單位獨立
完成。
二、共同承包的資質要求
《建筑法》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
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這主要是為防止以聯合共同承包為名而進行“資質掛靠” 的不規范行為。
三、共同承包的責任
《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
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建筑法》也規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
擔連帶責任。
共同承包各方應簽訂聯合承包協議,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相互合作、違約
責任承擔等條款。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出現賠償責
任,建設單位有權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請求賠償,而被請求方不得拒絕,在其支付賠償
后可依據聯合承包協議及有關各方過錯大小,有權對超過自己應賠償的那部分份額向其他
方進行追償。
《建筑法》第27條從承包的角度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在具體項目操作過程中,如果工程建設聯合體中標,聯合投標就轉化成聯合承包。我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規定“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關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法律定義使聯合體投標具有以下特點: (1)適合大型建筑和復雜的工程。 (2)由兩個以上的投標人組成。
(3)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定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與中標后的聯合體只簽訂一個承包合同,而不是與各成員單位簽訂合同。
(4)聯合體各方應當簽定共同招標協商, 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招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5)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對于epc項目,工程投標控制價的大小,在編制招標文件階段,招標控制價大小對設置投標人企業資質條件,有相關的規定,由于問題本身沒有給出具體的項目概況無法給你判斷,建議參考建設部發最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
至于聯合體招標考慮的原則:
簡單來說,聯合體資質的認定應以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的專業分工為依據。
不同專業工作由不同聯合體成員分別承擔的,應按照各自承擔的專業工程所對應的專業資質確定聯合體的資質,不承擔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中有關專業工程聯合體的成員,其相應的專業資質不作為對聯合體相應專業工程的資質考核的內容;
同一專業由不同聯合體成員分別承擔的,按照其最低的資質等級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
針對你所提的epc,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聯合體涉及(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計資質,施工資質,都應該設定有相對應的資質等級來進行招投標,應為合理。
關于投標聯合體的法律性質,《招標投標法》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事實上,聯合 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如果沒有中標,開標結束后,聯合體就自動解 散了。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巨額履約保證金而 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 共同承擔的項目完工的可靠性。
如果屬于共同注冊并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 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于《招標投標法》所稱的聯合體。對投標聯合體的定性和認識投標聯合體的法律地位,規定聯合體各組成方的權利和義 務、違約責任等等都是極其重要的。
在招投標中,投標聯合體常常采用合伙型投標聯合體 的組織形式,即投標聯合體各方經協商達成協議,但并不登記為獨立法人,在投標聯合體 內部據此協議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在違約責任方面,對外(主要是對招標方)承擔連 帶責任,對內則依據協議約定的比例或各方的過錯分擔。
通過對以上合伙型投標聯合體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合伙型投標聯合體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合伙性。這決定了投標聯合體各方對招標方或招標項目而言必須對外承擔連帶責任,這有利于投標聯合體各方增強責任感,既要依據招標投標協議和投標聯合體內部協議 完成自己的工作職責,又要互相監督協調,保證整體工程項目的合格。
對于招標方而言。 這也是最理想的選擇,一旦招標的工程項目出現應由投標聯合體承擔責任的問題,他可以 選擇投標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其次是管理上的有效 性。這主要通過投標聯合體各方之間締結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來實現。
根據招標的工 程項目的特點、要求、工程量大小等,一般在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針對此工程 項目而成立專門的組織協調管理機構,以確保投標聯合體各方之間明確職責、互通信息、協調一致,為工程項目的局部合格、整體優化提供管理上的保障。最后是充分享有投標聯 合體的經濟管理自主權,投標聯合體成員的退伙、解散除受投標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和招 標方的約束外,不須受行政主管部門的制約,既極大地便利了市場經濟主體,又提高了經 濟的效益。
所以,一般招標文件要求組成聯合體各方要簽署協議,且協議中要約定誰負責,誰是 牽頭人、聯絡人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 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 人。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 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一旦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 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這方便聯合體中標后,招標 人有利于協調和管理。
《政府采購法》貫徹實施兩年來,各地的政府采購事業蓬勃發展,政府采購的范圍和規模不斷擴大,巨大的市場吸引了國內外大量企業的積極參與。
為了增強實力,分散風險,一些企業通過聯合,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取得了不錯的效果。隨著聯合體投標的不斷增加,如何確定政府采購活動中聯合體身份、如何確定聯合體資格要求和資質級別等問題擺在我們面前,下面通過相關法規條款對聯合體投標做一簡要分析。
聯合體定義與特點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與一般供應商相比較,聯合體是一個針對于某個具體項目而存在的臨時性組織,它隨著項目招標而產生,伴著項目的完成而解散,聯合體的組成成員可以是法人企業、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
聯合體投標是把聯合體各方作為一個獨立的投標人來看待,各組成成員之間應當通過簽訂共同投標協議的方式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聯合體的各方可以共同推薦一名聯合體主辦人,作為聯合體各方的代表,承擔責任和接受指令,并負責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款項的支付。
投標資質認定 《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儆φ庇幸環椒?喜曬喝斯娑ǖ奶囟ㄌ跫?lt;/font>上述法規條款對聯合體各方的資格做了基本要求,即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關能力,否則不能成為聯合體的一方。而由于工程類項目和貨物、服務類項目對項目完整性要求程度不同,導致這兩類項目的投標聯合體各方資格條件存在細微差別。
對于工程類項目,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而貨物和服務類投標聯合體只需將組成各方的資質加總,滿足條件即可,無須投標聯合體每一個成員均具備,但聯合體各方必須通過共同投標協議約定承擔與各方資質范圍對應的工作和責任,不得超出資質范圍承擔工作。由相同專業資質的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其資質等級由組成各方中等級最低的單位確定。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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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聯合體投標的招投標法有什么具體規定 《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聯合體投標均有規定,這些規定的內容都是一致的。即我國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聯合體類型是合伙型投標聯合體,屬于《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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