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公共生活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1)旨在保護人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保護老幼弱者的安全規則。(2)旨在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3)旨作維護日常生活中穩定聯系和風尚習俗的交往規則。安全規則對人們的社會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因而它也可以貫穿到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之中。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就其特點、意義而言,分別反映了公共生活規定所調整的兩個領域,與之相關聯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兩個方面:即通過紀律規則所調整的公共場所秩序以及通過交往規則所調整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聚眾交往和風俗習尚。聚眾淫亂違犯了公共生活規則,破壞了公共秩序。在實踐中,人們常常感到淫亂犯罪的客體不好理解,認為這類行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亂之外,通常都是暗地進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說就破壞了公共秩序。
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征:一是聚眾行為;一是淫亂行為。
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于一定時間聚集于同一地點。聚眾的 "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范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奸等行為。而對于這種行為并不限于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并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征:(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2)須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的行為。(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于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三以上的人。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秩序,對于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并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
本罪的主觀方面既然是直接故意,那它就必然具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過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達到某種精神上的滿足。本罪的目的雖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內容,但是兩者又具有極為密切的聯系。在聚眾淫亂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過對公共秩序的破壞,才能達到尋求下流無恥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眾淫亂犯罪分子對于破壞公共秩序總是抱著希望的態度,希望破壞公共秩序,正是為了達到尋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為人破壞公共秩序不是為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而是為了其他個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眾淫亂犯罪。
所謂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在本罪中表現為尋求感官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通過聚眾淫亂來刺激感官,尋歡作樂。這既是犯罪分子通過聚眾淫亂行為所要達到的直接目的,也是推動犯罪分子實施聚眾淫亂行為的內心起因,甚至在犯罪動機上比在犯罪的目的上表現得更為明顯。
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在聚眾淫亂犯罪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首先,它決定著聚眾淫亂行為的性質。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表明行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經濟目的,既不是基于義憤,也不是基于某種非法利益,這就決定了聚眾淫亂犯罪的矛頭所向決不局限于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不局限于某個特定的對于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任何人可能成為其侵害的對象。所以本罪具有明顯的反社會性,是一種蔑視社會、傷風敗俗的犯罪。其次,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反映了行為人的道德墮落和精神空虛,這就決定了他們用以尋求刺激的方式必然是各種卑鄙齷齪,不顧廉恥的丑惡行為。再次,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能夠把本罪與各種追求政治目的區別開來,是區分本罪與其他罪的主要標志。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從犯罪客觀表現方式上加以區分。本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是聚眾淫亂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并非聚眾地與他人自愿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系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奸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實踐中,對于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能否構成本罪存在爭議。我們認為這種行為雖然在表現現象上看似具有聚眾淫亂的特點,但結合犯罪的主客觀恃征來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構成特征。從主觀方面看,雖然行為人嫖娼具有尋求下流無恥精神刺激的主觀動機,但對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為人賣淫的多名婦女而言則不是有此動機,其行為目的是為了營利。從客觀方面看,本罪多表現為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具有行為對象的非專一性特征。而多名婦女共向行為人賣淫行為,由其主觀動機、目的決定了他們之間并非是聚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亂"的特征。綜上分析,對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不能作為聚眾淫亂罪處理,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其次,從犯罪主體上區分,本罪的主體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這兩類人。因此對于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說,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踐中,對于大多數失足青少年來說,一般應對之實行教育挽救,不宜擴大打擊面。
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眾犯罪,而后罪組織賣淫行為也具有聚眾性。兩罪的區別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其次,本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為動機,而后罪行為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為多為利益所趨。第三,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為內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間的性行為。而本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并不限于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為。
本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為社會管理秩序,由于兩罪在表現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首先,犯罪客觀表現形式不同。本罪聚眾淫亂行為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與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容留他人向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于為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于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并不在于促成他人賣淫。
組織、策劃、指揮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3次以上的,應當立案。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及時、準確的打擊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對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消防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次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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