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決程序。
(1)會議召集。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此次會議的中心議題就是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如果這是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其議題還應當包括核查債權和其他必要事項。
(2)分組表決程序。在債權人會議審議重整計劃時,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在正式表決前,可以根據相關各方的意見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適當的修改。
債權人會議應當依照規定的債權分類分成不同的表決組,對重整計劃進行分組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其表決通過的規則與債權人表決組相同。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2.批準程序。
批準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的過程。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需要,進行開庭或不開庭的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可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結果的裁定。
(1)通過后的審查批準。
對于已獲通過并提請批準的重整計劃,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符合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同時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如果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提請批準的重整計劃在實體上或者程序上不符合破產法的規定,應當裁定不予批準,同時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未通過時的強行批準。
由于企業重整不僅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面對個別表決組出于自身利益而拒絕通過重整計劃的情形,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間進行理性的權衡。破產法借鑒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強行批準”規則,以破產法第87條規定了重整計劃未通過時的強行批準制度。具體說,分為兩個步驟。
首先是協商基礎上的再次表決。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但是,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其次是再次表決未通過時的審查批準。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①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擔保債權就擔保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②按照重整計劃草案,職工債權和稅收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③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④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⑤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并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破產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清償順序;
⑥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其中,前四項條件是以債權人在清算條件下的預計清償為基準,即所謂“清算標準”。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反之,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則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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