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所謂有價證券,是指以票面貨幣價值表示的財產權利憑證,并被作為替代貨幣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資本所有權和資本收益要求權,在特定范圍和條件下,進行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憑證。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是有價證券必須以財產權利為內容、表明一定的財產價值。
二是有價證券必須以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值加以表示。某些證券雖然是以財產權利為內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價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憑證、運輸部門的行李托運單和提單等,都不是有價證券。
三是有價證券是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工具。發行有價證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價證券為手段進行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金融活動,方便經濟往來,提高結算效率,加速貨幣流通、這是有價證券最重要和最本質的特征。與本罪有關的有價證券是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亦即公債券。公債券由國家發行,由國庫(國家財政)作為還款保證,它對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為解決急需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其以面值發行,過一段時間后可以依法轉讓,到期則由國家還本付息;后者即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除國庫券之外的載明一定財產權利的有價證券,如保值公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等,但不包括非國家發行的本票、匯票、支票、存單、委托付款憑證、股票、公司或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不僅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容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偽造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是指仿照真實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的格式、式樣、顏色、形狀、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復印、拓印等各種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國家有價證券的假證券。所謂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在真實的國家有價證券上,采用涂改、掩蓋、挖補、拼湊等方法加以處理以改變其內容如增大證券的面值、張數等后的有價證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則是將真變成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不論是偽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還是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只要行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構成本罪;使用了兩者的,也只構成本罪一罪,不能數罪并罰。所謂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將之用于兌換現金、抵銷債務等財產性的利益活動。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偽造、變造的,也可以是他人偽造、變造的。不論是自己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只要屬于明知而仍加以使用,就可構成本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騙,達到了數額較大,才可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即使有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亦不能以本罪論處。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數額較大,是指使用行為所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而不是國家證券面值的數額較大。兩者可以相同,即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獲取了證券面值相同的財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獲取了與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財物。此外,數額較大,并不是指實際所得,實際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構成本罪且為既遂無疑。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還未實際詐騙到數額巨大的財物,只要能查明行為人完全有可能獲取數額巨大的財物,情節嚴重的,亦可構成本罪、但這時應為未遂。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有價證券詐騙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相互關聯的犯罪,存在著共同點,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國家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侵害的僅僅是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2) 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主要是使用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目的是利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獲得被害人的錢財;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則只是實施偽造、變造行為。司法實踐中往往行為人先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然后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騙,這種情況在認定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按刑法牽連犯的理論,選擇一重罪進行認定處理。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后,自己并不直接進行詐騙,而是僅出售、轉讓他人的,由于中國《刑法》未將出售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則僅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后,不僅自己直接利用其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實施詐騙行為,同時又將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出售、轉讓他人,則行為人同時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詐騙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 產。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五條 [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已失效)
四十七、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197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積極退贓】行為人應當將取得的財物歸還給被害人,財物已經滅失無法歸還或者原物有損的,應當積極照價進行賠償,以免引起更大的糾紛。
(二)【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達成諒解】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二)【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三)【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四)【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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