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醫患糾紛產生背景
醫患糾紛產生的背景是什么?醫患糾紛似乎總是因個案而起,但實際上醫患關系的緊張是普遍存在的。而這個背景產生的原因,并不是簡單的相互信任缺失,而是醫療模式帶來的關系改變—當以藥養醫的模式還在運轉,醫生的收入與其在患者身上使用的治療和藥品相關聯時,他們是否還能夠保持足夠的道德感,人們不得而知。此時,患者對醫生必定是保持警惕的。這種警惕,有時甚至通過紅包的形式體現出來。這是患者的悲哀,也是醫生的悲哀。[1]
很多突發的醫患糾紛亟須處理,增加保安力量也是一時之需。但問題是,關于醫患糾紛的最根本的問題還在那里:順暢的制度渠道是否完善?良好的醫患關系是否建立?這兩個問題,關系到醫患關系的長期狀態,也關系到醫患糾紛的處理結果。
其中,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與賠償糾紛。
醫患糾紛產生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或患者單方面不滿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
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鑒定的醫療糾紛。
如果出現醫患糾紛糾紛,一定要先醫生和患者盡量能夠私下達成一致的認識,并解決好糾紛。一旦鬧到法庭起訴就對雙方是非常不好的影響,特別是對醫生和醫院。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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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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