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發票是已付款的憑證
在正常的商業交往中,應是賣方向買方交付貨物,買方在收貨后,當即或者在約定時間內向賣方結清貨款。依據發票管理相關規定,在付款后賣方才出具發票,發票為付款的憑證,付款方收到了發票,說明收款方確已收到了相應款項。
二、“先開發票后付款”是一種商業交易習慣
“先開發票后付款”在某些行業和領域,已為商家們所認同,成為一種商業交易習慣,廣泛存在。
先開發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買方要求財務部必須在見到發票后才能支付貨款,以此要求賣方先開發票,業務員憑發票從財務部領取貨款后付給賣方;
2、買方通知賣方結賬,賣方便將全額發票送至買方,買方工作人員卻只先支付部分貨款,或者要求賣方次日來取款,或者以銀行暫時不能辦理等種種理由推拖。
這些情形中,有善意的,有惡意的,亦有善意轉化為惡意的。
三、“先開發票后付款”存在法律風險
基于信賴的“先開發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應的特別書面約定或者其他補充材料予以證明買方并未付款。當賣方為貨款起訴至法院時,雙方最基本的信賴喪失,誠信交易變成了訴訟對抗。此時,若買方以付款發票證明其已經支付貨款,賣方則處于不利的訴訟境況。
然而,買方卻遲遲不予付款,無奈之下,賣方將買方告上法庭。法庭上,買方稱拒絕付款的理由便是賣方已向其出具發票,說明全部貨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發票即為付款憑證,而賣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雙方在結算方式有特別約定的證據,也不能證明買方確實未曾付清款項。最后,法院只會依法判決駁回了賣方的訴訟請求。
誠然,賣方可依法申請證據保全。買方是正規企業,其會計賬簿上是掛賬待付,訟爭款項在應付款賬戶上,只要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查封買方的會計賬本,只要應付款賬戶上有這筆款未付,訟爭款項有望追回。但是,這種情節形下存在兩種弊端:
1、證據保全需要交納保全費用,并且還要提供擔保;
2、如果買方為惡意拒付提前準備或財務不健全,證據保全會毫無意義。
四、“先開發票后付款”的風險規避
“先開發票后付款”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若要規避這些風險,應當把握如下兩點:
1、一般情況,盡量在得款后再開發票;
2、如若買方堅持要求先開發票后付款,可要求買方在接受發票的同時,以書面形式簽下一份“先開發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單據,格式如下:
公司(賣方):
今為便于我公司入賬,收到貴公司送來發票張(發票號,金額人民幣大寫元),以上金額我公司尚未支付貴公司,現承諾將于XXXX年XX月XX日全額支付,立此單據為證,以便貴公司記賬。公司(買方)XX年XX月XX日
這種單據在送發票時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若對方表示拒絕,應當斷然拒絕對方“先出發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五、發票的出具管理,有章可循
發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發票不能輕易就向對方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3條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第20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然而,在現實中,提前常見,滯后亦不罕見。總而言之,雙方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商業交易中,最為穩妥的解決方式便是依據相關規定,并輔以書面文字進行相關約定。
【案例1】先開票還是先付款? 實務中,很多企業應收款方要求先行支付貨款或工程款,然后再開具發票,可是款項支付以后卻遲遲拿不到發票而無法稅前扣除,付款方企業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其實,先付款還是先開發票是甲、乙雙方博弈的結果,在合同中作如下約定...
直接證據即是指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不需要經過任何中間環節,也無需借助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就可以直觀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只要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由于發票是付款憑證,能夠證明交易雙方...
規范合同,必須明確以下發票條款: (一)明確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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