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接證據即是指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不需要經過任何中間環節,也無需借助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就可以直觀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只要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由于發票是付款憑證,能夠證明交易雙方存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同時記載了交易雙方的名稱,交易金額,交易種類,因此發票屬于直接證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七條規定:“專用發票一式四聯,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帳憑證。”由此可見,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發票應當作為購貨方已經支付貨款的直接證據。
二、民事法律的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該規定體現在債權債務的訴訟糾紛中,債務人方如稱已將該筆貨款付清,需為此承擔已付清貨款的舉證責任。問題是當債務人持債權人開出的貨款發票呈交法庭時,法庭會不會認為其貨款已付清呢?基于信賴的“先開發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應的特別書面約定或者其他補充材料予以證明買方并未付款。當賣方為貨款起訴至法院時,雙方最基本的信賴喪失,誠信交易變成了訴訟對抗。此時,若買方以付款發票證明其已經支付貨款,賣方則處于不利的訴訟境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從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貨物買賣過程中,作為賣方即使給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表明已向對方交付了貨物,出賣方仍然要提供貨物交付的相關證據,因此,自該司法解釋生效施行后,增值稅發票就不能作為已經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的有力證據,在交付憑證需要慎重保留。此外,作為購買方,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先開票后付款,更要當心!
三、交易習慣不能作為抗辯理由,一般不予采納
在發生糾紛時,不少企業一般以交易習慣作為抗辯理由,但該抗辯理由存在很大問題。比如企業去超市購買辦公用品,一般都是先付款后開票。出差住宿也是在付款后才開具相關發票,這才是一般交易習慣。因此,以“先開票后付款”作為交易習慣的抗辯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相關案例分析
成都成廣實業公司是青白江區的一家建材經銷商,2001年下半年,出售了總金額為152萬余元的鋼材給成都中普實業公司。但雙方的合作到后來出現了不愉快。2002年9月,成廣公司以“尚有82萬余元貨款拒不給付”為由,將中普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在法庭上,成廣公司提供的證據包括雙方的供貨協議、鋼材送貨單及收條,以及對方70萬元的銀行轉賬憑據等等。而中普公司提供的主要證據則是成廣公司開具的全額銷售發票。
原告成廣公司認為:在與中普公司的交易過程中,我們應對方的要求,先向中普公司出具了發票,然后再去催收貨款。目前尚有82萬余元貨款一直沒有支付。在買方市場中,顧客就是上帝,先出具發票是商界常見的操作手法,所以具體在本案中,發票不是付款的憑證,只能證明雙方發生貨物買賣的數量和金額,公司沒有收到中普公司的現金付款,而發票是在收款之前開具的,因此不能做證據。
被告成都中普實業公司則辯稱:余下的82萬余元貨款是以現金方式支付的,證據就是這3份全額的銷售發票,成廣公司已為我們出具了全額的銷售發票就是證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有發票在手就是中普公司已付清貨款的憑證。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03年8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中普公司應當清償貨款及利息。中普公司當即表示不服,上訴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理由即為,中普公司手里持有成廣公司開具的銷售發票,發票上表明的全部金額即為中普公司的付款總額。公司沒有拖欠成廣公司的貨款。
2003年12月底,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原審法院認定中普公司未付清鋼材款證據不足,應予撤銷,駁回了成廣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支持中普方面的說法,成廣公司應對“沒收到82萬現金”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這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認為成廣公司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是“先票后款”。因此,“按日常經驗及發票本身所具有的屬性,購貨方付款后才能得到出賣方開具的發票”,確認中普公司已付清貨款。
五、風險防范及對策
1、完善書面的證據,訂立完善的買賣合同。企業可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賣方在貨物發出同時開具足額增值稅發票,買方應在收貨后以支票、匯票、電匯等非現金方式支付貨款,不以現金結算”。這樣,買方如果僅憑發票則不足以證明其已經付款,其還應提供其他付款憑證予以佐證。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約定付款方式為先開發票后付款。在剛開始的合同或送貨單中注明:按行業慣例,供應方應付款的要求先開具發票后收款,供應方開出的發票不能作為付款方已付款的憑證,應以供應方開具的收據為真正的付款憑證。
2、未付款相關證據的保存。如果可以,在發票背面寫上“給付發票時,貨款還沒有”,或者是由對方簽字“貨款未付”。可參考這個范例:現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來要求履行編號為××××的合同的貨款發票一張(發票編號),該發票所涉貨款××元,我公司尚未給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諾于××年××月××日為甲公司結清,立此為證,××年××月××日。也可可在買方索取發票時,要求收票人出具收件收據,并在收件收據上注證明:“今收到XXXX號發票,票面貨款未付”。如果能寫到這個程度可以說就直接、有效的規避了對方借此賴帳的法律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證據務必要加蓋對方企業公章或財務章。如果對方企業并不同意簽下這樣的收條,債權人可以考慮通過錄音的方式,使其說明該筆款項未付,當然,這里的錄音指的是開出發票之前,發票是一個很關鍵的付款憑證,只有在發票尚未開出之前,通過和對方財務人員的交涉的錄音,方可對保留有力證據,而發票一旦送出,再去錄音,對方能否承認未付款的事實,只能將運氣寄托于對方此時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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