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是什么
人身保險有其自身特點:
1.人身保險是一種定額保險。如前所述,因為人的壽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就無法通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一般情況下,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屬于定額保險,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以人與人的關系來確定,而不是以人與物或責任的關系來確定。人身保險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并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對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加以明確。
3.人身保險的長期性。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間都比較長,特別是人壽保險,其保險期間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險種長達幾10年乃至人的一生。
二、人身保險合同主要條款
1.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它是指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滿兩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續期保險費,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的誤告、漏告和隱瞞事實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合同訂立的頭兩年為可抗辯期。
2.年齡誤告條款。該條款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告被保險人的年齡,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或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或向投保人退還多繳的保費,或者根據投保時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予以調整保險金額。如果發現投保時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超過可以承保的年齡限度,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將已收的保險費扣除手續費后,無息退還給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后發現的除外。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3.寬限期條款。寬限期條款是對沒有按時繳納續期保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時間寬限去繳納續期保費。在寬限期內,即使未繳納保險費,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過寬限期,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4.保費自動墊繳條款。該條款規定,投保人按期繳納保費滿一定時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寬限期內繳納保險費時,保險人可以用保單的現金價值自動墊繳投保人所欠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5.復效條款。復效條款是指保險單因投保人欠繳保費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時期內申請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
6.所有權條款。所有權條款規定保單的所有權歸屬、保單所有人的權利等。
7.不喪失價值條款。該條款通常規定,保單所有人享有保單現金價值的權利,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
8.保單貸款條款。該條款通常規定:投保人在繳納保費一定年限后,如有臨時性的經濟上的需要,可以將保單作為抵押向保險人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為限。當借款本息等于或者超過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保單所有人應在保險人發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內還清貸款,否則保險單失效。
9.保單轉讓條款。一般認為,只要不是處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慮,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權利的情況下,保單可以轉讓。對于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未經受益人同意保單不能轉讓。
10.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一般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明確規定受益人;二是明確規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換。
11.紅利任選條款。在分紅保險產品中,保單所有人可以享受到紅利。紅利的領取方式在紅利任選條款中規定。
12.保險金給付任選條款。保險金的給付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向受益人的給付。保險單通常有可供投保人自由選擇的給付方式,由投保人根據需要選擇。通常有以下幾種:一次性給付現金方式、利息收入方式、定期收入方式、定額收入方式、終身收入方式。
13.自殺條款。在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中,都有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的自殺條款。其通常規定:在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復效后的一段時間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或所繳保費;而超過這段時問之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14.戰爭除外條款。戰爭除外條款規定將戰爭和軍事行動作為人身保險的除外責任。
15.共同災難條款。該條款規定,只要第一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證明誰先死,則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三、人身保險合同主要采取的限制是怎么樣的
根據我國保險法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只有以下幾種情形的人身保險合同無效: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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