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規定
一、法律生效日期的問題
法律生效日期的問題,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到。一部法律通過以后,就產生了從什么時候開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圍內生效、對什么人有效的問題,這些問題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圍問題。法律效力范圍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三個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法律時間效力又包括法律從何時開始起生效、到何時終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無溯及力三個問題。考慮到法律終止生效常常不在本部法律中明定,我們只論述法律從何時開始起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無溯及力這兩個問題。
1.法律生效日期的確定。我國以前制定的法律對生效日期的規定,大體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法律條文中規定該法的生效日期。二是在法律條文中沒有直接規定具體的生效日期,而是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是規定一個法律的生效日期取決于另一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時間。第三種情況主要是指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試行)》第43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試行”。當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尚未制定出來,所以《企業破產法(試行)》最終開始生效的時間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3個月的1988年11月1日。四是一個法律以試行或者暫行方式實施,經過一定時期試行后,再由立法機關對試行或者暫行法律進行修改,重新制定頒布法律。如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民事訴訟法(試行)》,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試行)》進行修改,通過了《民事訴訟法》。
2.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僅適用其施行后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而且適用于其施行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任何一部新公布的法律都存在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我國法律除非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一般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立法法對此有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二、本法生效日期的問題
1.本法生效日期的確定。本法采用的是第一種形式,即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本法的實施日期,本條明確規定本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施行日期是指法律生效的日期,即本法自2004年6月1日起產生法律效力。《證券投資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但其施行日期為2004年6月1日,其間相隔半年時間。之所以這么規定,是考慮到《證券投資基金法》專業性強,為了使廣大的公民能夠充分了解本法的內容,以及有關機構和部門能夠充分熟悉、理解、掌握本法的內容,從而保證本法能夠得到有效的遵守和執行,從通過到施行需要留有一段時間供大家學習、準備。同時,在本法通過以前,有關的部門和機構為監督管理證券投資基金市場,頒布了一系列的規定,這些規定都需要時間來進行清理,以廢除或者修改那些與本法相抵觸的規定,保證本法的順利施行。此外,本法規定的一些措施、制度等,需要一些配套規定進行具體化,有關部門和機構也需要時間來作出具體的規定。所以,本法并不是自通過之日起生效,而是需要過一段時間才能生效。雖然由于上述各種原因,本法需要過一段時間才能生效,但生效的時間也不能離通過的時間太長。因為我國目前證券投資基金市場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需要有一部完善、高層次法律來進行規范,長期缺乏完善、高層次法律規范,不利于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本法如果長期不生效,會影響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的信心,也會使一些人利用這個期間鉆法律的空子。從各種因素分析,從通過到生效的時間以半年為宜,因此,本條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本法自生效以后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法的授權及時制定具體的規定。
2.本法的溯及力問題。本法沒有明確規定具有溯及力,依立法法,本法不具溯及力。本法對2004年6月1日以前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不予適用,自該日起,屬于本法規范內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都應當執行本法。這以前的行為應當適用本法生效之前、該行為發生時的有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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