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醫患糾紛預防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規范醫療機構執業準入行為,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督促、指導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和醫療水平,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建立醫療糾紛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定期報告醫療糾紛,不得緩報、瞞報、謊報。
2、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院務公開、醫療質量監控、考核評價、醫療責任追究、風險評估等制度,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理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負責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并設立投訴服務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訴電話、公示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糾紛處理、調解程序,接受咨詢、投訴,做好醫療糾紛源頭防范和處理工作。
3、公安機關應當與轄區醫療機構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信息共享和接、處警快速反應對接工作機制,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三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在醫院設立警務室,并為警務室提供辦公場所及相關設施。
醫務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防止醫療糾紛發生:
(一)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
(二)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三)對病施治,合理用藥,提高服務水平,保證醫療質量;
(四)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并及時解答其咨詢;
(五)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應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或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書面意見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執業范圍實施醫療行為;
(二)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三)隱瞞、誤導、夸大患者病情或者虛假宣傳、夸大療效;
(四)使用與病情不相宜的診療技術和藥物;
(五)篡改、隱匿、偽造、損毀病歷資料;
(六)收受患者及其近親屬財物;
(七)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藥劑等生產、經營企業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及接受旅游等有關服務。
患者及其近親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醫療機構相關規章制度,自覺維護醫療秩序;
(二)如實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配合醫務人員實施診斷、治療和護理;
(三)按規定及時支付醫療費用;
(四)對醫療行為有異議或爭議的,依法表達意見或訴求。
患者及其近親屬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尸、聚眾滋事;
(二)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
(三)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
(四)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五)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
(六)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處置方法是什么
(一)及時組織醫院專家會診,并將醫院專家會診意見告知患者及其近親屬。需要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報告;
(二)告知患者及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辦法和程序,回答相關咨詢和疑問,引導患者及其近親屬依法解決糾紛;
(三)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封存或啟封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
(四)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醫患雙方應推舉代表進行協商,各方的代表人數均不得超過5名;
(五)醫療糾紛處置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提交醫療糾紛處置報告,如實反映醫療糾紛的發生經過及調查、處理情況。
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好調查取證和糾紛處理工作。
1、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組織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
2、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尸體存放時間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的,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批準,報經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處置:
(一)責成醫療機構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發生重大醫療糾紛時應當派人趕赴現場;
(二)進行政策法規宣傳和教育疏導等工作,引導醫患雙方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
(三)組織邀請患者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參與醫療糾紛的調查協調工作。
4、公安機關接到關于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后,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處置:
(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
(二)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三)依法處置在醫療機構內發生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醫療糾紛二審代理詞的內容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XX律師事務所指派,接受被上訴人漢中某乙醫院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為了協助法庭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一審程序不合法,嚴重影響了判決的公正性。
第一,受理程序不合法。上訴人夏某向一審法院起訴時,提交的兩份訴狀都只有請求賠償項目而沒有具體賠償數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第二,一審法院對級別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不合法。在一審開庭時,夏某才提出了賠償388萬元的請求數額,漢中某乙醫院提出了級別管轄權異議,兩審法院沒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裁定確認異議是否成立,而是用內部通知解決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剝奪了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知情權和上訴權。
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公正,一位法學家說得好,遲到的判決是不公正的判決。本案程序嚴重違法,怎能保證實體判決公正呢?
二、漢中市某乙醫院在對夏某的診治中沒有過失。
第一,漢中市某乙醫院為了挽救夏某的生命是被迫使用的激素……患者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是突然將激素停了引起的,一致同意加大劑量繼續使用激素治療?!边@說明漢中市某甲醫院已經陷入了被迫使用激素的無奈境地。漢中市某乙醫院接診夏某以后,如果不用激素,將會把患者夏某推向危險的深淵,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激素用藥原則。為了挽救垂危患者夏某的生命,漢中市某乙醫院不得不被迫使用激素。
第二,漢中市某乙醫院不能完成激素的撤停,是由于夏某對激素產生了依賴。
漢中市某乙醫院接診后,對激素采取了逐漸減量,每日10mg連用三天,每日7mg連用四天,每日5mg用一天,在減至每日5mg時,夏某病情加重,減量失敗,不得不又恢復原劑量,至到病情穩定后才又逐漸減量,在轉入唐都醫院時,激素量已減至每日5mg。漢中市某乙醫院并非是不知道撤停激素,而是患者對激素已產生依賴,難以及時撤停,只能逐漸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江明性主編大學本科《藥理學》(第三版)指出,病人對激素產生依賴或病情尚未完全控制,突然停藥或減量過快而致原病復發或惡化,常需加大劑量再行治療,待癥狀緩解后再逐漸減量、停藥。漢中市某乙醫院逐漸減量撤退激素,完全符合臨床用藥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
第三,就夏某病情來講,不用激素會有生命危險,用激素可以挽救生命但會出現嚴重并發癥,在這兩難選擇中,漢中市某乙醫院已預先告知了患者親屬用激素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在征得患者親屬的同意和理解之后,才接收的夏某并作出的治療。關于這一點,夏某給漢臺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答辯狀和起訴狀中講得非常明確。漢中市某乙醫院對夏某使用激素既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第四,夏某在漢中市某乙醫院住院期間,其診療護理沒有失誤。其一,在東關門診部住院,……。不能因為治療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就把一切都全盤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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