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侵權損害賠償幾個問題的認識醫療糾紛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被公認為侵權損害賠償中的難點。妥善解決醫療糾紛,有利于切實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醫療科學技術發展。本文擬以侵權行為法為理論基礎,嘗試解答審判實務中所遇到的幾個問題。一、醫患雙方在診療過程中形成的法律關系性質及其責任構成的要件患者到醫療機構求醫,以解決健康上的煩惱和痛苦,屬于要約方;醫療機構運用醫學原理和技術方法,按照醫療常規向患者提供具體醫療處置方式和服務,幫助患者實現目的,屬于承諾方。通過醫患雙方默示的行為形式,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它符合訂立合同要約與承諾的過程。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盡到一個勤勉謹慎的同業者應盡的注意義務,以致發生了患者非醫療必需的損害后果,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明示或習慣性的)目標,它在違約的同時也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歸結為一種侵權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侵害了對方的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的一方有權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醫療侵權的受害人考慮到自己訴訟的實際情況,大半請求依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相類似,又有自身的特點。1、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非法行醫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觸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因非法行醫的行為人不具備訂立醫療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這種民事責任性質,不應理解為違約責任,而應理解為侵權責任,可依照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2、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考慮到舉證的難易,同時也考慮因過錯的醫療行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獲得更多的賠償機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3、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過錯的醫療行為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致死、致殘或給患者造成不必要機體組織損傷等。4、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所受的損傷后果有因果關系。因醫療行為本身具有損害性特點,病員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變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現存的損害后果往往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即所謂的多因一果。在分析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既存疾病在損害后果的作用力時,不能忽視患者原有疾病對損害后果作用力。多因一果的損害賠償之訴,在判斷原因事實與損害事實之間的關系時,日本法醫學家**富雄與其他學者所采用損傷參與度,值得我們借鑒。所謂的損傷參與度是指損傷、既存疾病與現存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來判斷、確定責任的劃分與承擔。下面簡單介紹我國和歐美等國的學者都采用的五等級分類標準。第一等級,損傷(醫療過失行為)參與度為100%,即損傷行為直接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患者原有的自身疾病與損害后果無任何因果關系。第二等級,損害后果是患者原有的疾病與損傷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而且損傷是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損傷參與度為75%。損傷行為使損害后果易于發生或加重損害后果。原有疾病不易自發急性惡化或隨時發作,但因損傷行為的介入,致使損害后果易于或提前發生。第三等級,損害后果是損傷行為與原有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二者的作用程度相同,損傷參與度為50%。損傷行為與原有疾病共同協作致使損害后果的發生,單獨的原因事實均不能使損害后果發生。第四等級,損害后果是損傷行為與原有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患者自身的疾病是主要原因事實,損傷行為次要的原因事實。損傷參與度為25%。患者自身疾病的程度嚴重,具有高度或隨時潛在性疾病的發作的可能性,損傷行為相對一般健康人而言,不會造成明顯的損害后果,而對患者而言,卻加速損害后果的發生,或使損害后果明顯化、公開化。第五等級,損害后果完全是患難者自身疾病所致,與損傷行為無任何因果關系。患者自身疾病是損害的后果發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損害與損傷行為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損傷參與度,為確定多因一果或混合過錯的民事責任分擔提供了理論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共11條(第54條至第64條),以下筆者淺談與醫療損害責任侵權糾紛相關的幾個法律問題。1《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患者就醫療機構過錯承擔舉證責任2009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刪除...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
近年來,隨著醫療糾紛事件的不斷激增,如何正確合理的解決醫療糾紛就成了大家熱議的話題,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處理的一些具體規定。 第一、體現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征 新制訂的侵權責任法當中,用專章11條規定了醫療損...
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醫療糾紛患者索賠需舉證 全國人大針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審議,而關于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明確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才能要求賠償。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
一、案情原告甲,62歲,某國營廠工程師。被告乙,某醫院。案外人丙,某醫院。1997年5月,甲因左側股骨上段腫瘤久治不愈,住進乙骨科治療。1997年6月,乙為甲作腫瘤切除及左側人工髖關節置換術,手術后傷口一直未愈合。甲于1997年12月出院。...
多個醫療機構造成患者同一損害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張某甲、張某乙訴甲醫院、乙醫院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造成患者同一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民法典》第1168條、第1171條...
一、肇事方與存在醫療過錯的醫院構成共同侵權,受害人可以要求雙方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二、受害人僅起訴肇事方時,肇事方可以申請追加存在過錯的醫療機構作為共同被告 司法實踐中,受害人考慮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周期長、鑒定程序復雜,或因為沒有想到醫院存...
調整醫患糾紛的法律規范有:全國人大頒布的《民法通則》、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侵權責任法》。還有相關法律規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
★★★★★★★★★醫療糾紛發生后處理的法律依據原為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后,將以這部法律作為處理醫療糾紛的依據。下面就該法有關規定進行講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侵權責任法》的比較1...
一、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概念與案由的確定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患者及其親屬認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或者差錯,并因此造成患者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害事實,從而引發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訴求的民事權益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