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釋義
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對治療方案與治療結果有不同的認知而導致的糾紛等。
造成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分類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可以選擇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舉證責任
2002年9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新《條例》對醫療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確的界定,把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歸屬于民法上的侵權責任。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第4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由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明確了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實施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即院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情況)推定是院方的過錯。因此,當前醫患糾紛中的部分舉證責任實際上已經轉移至患方。
判斷標準
醫療過錯,屬于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并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系,而行為人對于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并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系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于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解決途徑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法律法規
一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是:《侵權責任法》。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五是:《民事訴訟法》。
六是:《民法通則》。
誤區
誤區之一:醫療糾紛等同于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而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
誤區之二:病人進醫院等于進"保險箱"
因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療法導致的醫療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于進了"保險箱"。
誤區之三:經濟補償等于經濟賠償
在眾多的醫療糾紛中,有的已構成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鑒定為醫療事故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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