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人發現企業主因逃債而下落不明和財產狀況不清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清算案件后,經審查債務人企業人去房空,有關人員下落不明,不能提供企業財務賬冊可供清算,也不能提供破產法規定的財務狀況說明、財會報告等,導致無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在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后,債權人可以據此對債務人的清算主體(股東)另行提起清償或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追究企業股東的民事責任。對于因企業主(股東)不盡清算義務或逃避債務而造成企業財產流失、貶值、毀損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股東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企業注冊資金不實、企業資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以及企業股東濫用企業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企業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否定其企業法人資格,并判令企業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使其暫時“跑了和尚”卻一輩子跑不掉還債責任。通過依法追究企業股東的民事責任,堵住惡意逃債之路,迫使他們自覺回歸到依法清算、依法“死亡”的正途中來。
逃債既是一種社會現象,也是一種法律現象。既要加強社會管理,通過健全各類制度與規章來堵住惡意逃債之路,也要通過制定、完善和強化法律處置力度,對這種現象加以遏阻和打擊。對于惡意逃債行為,除了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該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而您又有委托律師的想法,我們網有許多律師可以給你提供服務,并且我們還支持線上指定地區篩選律師,并且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資料。
(一)破產企業故意隱瞞財產,縮小破產財產范圍,想法設法低估破產財產價值,壓低賠償比例。在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時,一些企業只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和作價,忽略了企業的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對無形資產不作價、不評估。在無債權人參與的情況下...
企業破產逃債現象有哪些原因?(一)法律的缺位1、沒有界定破產時間。《破產法》對企業破產的時間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而客觀上使債權人的損失被人為地擴大了。一般債權人(銀行除外)難以通過正常渠道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狀況,不能及時運用破產手段保護自己的合...
破產并不是逃債一、制度層面我國《企業破產法》設有一系列保障債權人的機制,確保債務人不會通過破產程序而逃債,主要有:1、嚴格的破產準入門檻。企業法人只有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法院才可能宣告...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廢債。 就是通常所謂的大船擱淺,小船逃生。在原企業基礎上分設若干新企業,改制時,將原企業的有效資產劃轉到新企業,債務保留在原企業,原企業并不破產關閉或注銷,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來應付債務。或者說在改制時,由企業**公司...
(一)法律的缺位 1、沒有界定破產時間。 《破產法》對企業破產的時間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而客觀上使債權人的損失被人為地擴大了。一般債權人(銀行除外)難以通過正常渠道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狀況,不能及時運用破產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產生了一個...
企業破產法不僅重新界定了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平衡了勞動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權益,還首次規定金融機構破產事宜,為外資的全面進入提供便利。 8月27日成清償順序分水嶺 企業破產法草案于1994年開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司法審判,行政執法機關的地方保護主義逃債是指什么1、受理案件的地方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有利于地方利益保護的行為;2、地方法院在對外地法院的送達、調查、執行等有損地方利益時,故意置之不理,久拖不辦;3、地方的黨政機關從維護地方利益出發,對...
企業逃債可能存在哪些方式【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廢債。就是通常所謂的大船擱淺,小船逃生。在原企業基礎上分設若干新企業,改制時,將原企業的有效資產劃轉到新企業,債務保留在原企業,原企業并不破產關閉或注銷,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來應付債務。或者說在...
一、企業破產過程中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表現 破產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然而實踐中,一旦企業破產,其債權人往往處于被動不利的境地,這種債權人權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現有: (一)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權利并未切實得以行使。依據我...
發布部門: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文號:(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省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工作情況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