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逃債可能存在哪些方式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廢債。
就是通常所謂的“大船擱淺,小船逃生”。在原企業基礎上分設若干新企業,改制時,將原企業的有效資產劃轉到新企業,債務保留在原企業,原企業并不破產關閉或注銷,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來應付債務。或者說在改制時,由企業**公司將債務留下,卻設法將有效資產轉移給子公司,**公司僅變為一個管理機構,不再直接從事經營,而以前所有的債務都由**公司來承擔。
【二】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方式逃廢債。
有些企業將全部資產租賃給一個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單位或個人,原企業骨干人員隨之轉移到新企業去上班。新企業向原企業交租賃費,低廉的租賃費可能已使用或連職工基本生活費都不足,更別說償還欠款了,除非出現企業破產情況,否則法院也無法實際執行已租賃的資產。如果承包、租賃給個人,會造成企業短期行為嚴重,拼資產、拼設備、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內迅速獲利。作為貸款物資保證的企業資產不斷減少,而我們對信貸資金的監管轉而間接面對承包者個人,這些個人對貸款的本金利息不負任何責任,極大地削弱了我們的監管力度。企業在最后破產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便通過變賣設備和土地的辦法獲得資金,但在轉讓中卻往往并不安排償還貸款,造成實際上的逃廢債。
【三】利用對外投資方式逃廢債。
經營者將企業主要的生產設備、廠房、樓宇等有效資產抽逃,投資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把債務和不良資產留在原企業。結果新公司有資無債,原企業有債無資,只剩一塊牌子,一個法定代表人承擔債務。等到我們索債時,對于所欠貸款,原企業已是雖有草屋若干,實無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價出賣資產的方式逃廢債。
企業在有關部門和個別金融性機構的配合下,先成立一個新公司,看似與原企業無任何關系,由部門或金融性機構給新公司一筆款項啟動,新公司則另行選址建廠,同時以低價購買老企業的設備和有效動產,貨款轉而歸還該部門或金融性機構,原企業僅留廠房可以出租,租金作為職工作安置費,而且還可將安置費投資入股新企業。這樣一來,新老企業、職工個人和有關部門、個別金融性機構“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債權部門。這種做法也就是所謂的"金蟬脫殼"。
【五】通過不規范兼并、聯合、合資逃廢債。
企業在兼并、聯合后,原有承貸法人取消,使得貸款的債權債務關系變得模糊,失去了物資保證和安全保障。一種是在合資合作及聯營過程中,貸款企業將貸款形成的資產和資金作為入股資金,一旦合資成功,原有債務則擱置一旁,貸款企業可從合資企業中分紅獲利,而作為實際債權人的部門與貸款的實際直接受益者即合資企業之間卻不構成債權債務關系,追債無門。另外一種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將一個企業分離為兩個企業,再由其中的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實施“兼并”,以此來甩掉貸款包袱。
【六】利用不規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廢債。
一些企業把股份制改造作為逃廢債的工具,借一個分廠或車間改成股份公司,計算總資產時卻把整個企業資產作為評估的基本條件,債務由原企業承擔,新組建的公司對外不承認債務;或將原廠的機器設備,按一定條件比如按分流人員多少帶入新企業,或由外單位借用部分資產,組成新的合作體,將原單位債務拋在一邊。使原企業資不抵債程度更加嚴重,大量貸款被原來的空殼企業承擔,造成債務懸空。
(一)法律的缺位 1、沒有界定破產時間。 《破產法》對企業破產的時間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而客觀上使債權人的損失被人為地擴大了。一般債權人(銀行除外)難以通過正常渠道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狀況,不能及時運用破產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產生了一個...
第一,企業逃債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一樣都受到法肇保護,而逃債的結果將使債權人不能行使其請求權并實現其債權利益。尤其債務人惡意逃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報難得到保障。 第二,企業逃債嚴重影響了商品交易的安...
破產是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前提下,法院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本人的申請作出宣告,并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破產是伴隨著商品經濟出現的一種社會現象,是優勝劣汰競爭機制在商品經濟中的體現,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少企...
(一)破產企業故意隱瞞財產,縮小破產財產范圍,想法設法低估破產財產價值,壓低賠償比例。在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時,一些企業只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和作價,忽略了企業的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對無形資產不作價、不評估。在無債權人參與的情況下...
【企業破產清算】淺析企業破產逃債及其預防對策 破產是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前提下,法院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本人的申請作出宣告,并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破產是伴隨著商品經濟出現的一種社會現象,是優勝劣汰競爭機制在商品經濟...
按是否記名可分為 ①記名公司債券,即在券面上登記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憑印鑒領取,轉讓時必須背書并到債券發行公司登記的公司債券。 ②不記名公司債券,即券面上不需載明持有人姓名,還本付息及流通轉讓僅以債券為憑,不需登記。 分配利潤依據 ①參...
債權保全的風險及其防范有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
司法審判,行政執法機關的地方保護主義逃債是指什么1、受理案件的地方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有利于地方利益保護的行為;2、地方法院在對外地法院的送達、調查、執行等有損地方利益時,故意置之不理,久拖不辦;3、地方的黨政機關從維護地方利益出發,對...
一、財產保全面臨的法律風險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
一、財產保全面臨的法律風險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2、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