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行為無效。背書轉讓后的受讓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票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支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記載自己的背書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票據連續背書的第一背書人應當是在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據持有人應當是最后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質押”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委托收款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匯票背書轉讓的概念。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的規定,票據法上的匯票轉讓是通過背書方式進行的。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完成簽章,并將其交付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
一、票據背書附條件的法律后果依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
一、票據一般背書的效力有哪些關于票據一般背書的效力,具體如下:1.轉讓背書的法律效力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為的背書。關于這種背書的法律效力,票據法教科書大都論述了三個方面,即權利轉移效力、權利擔保效力、權利證明效力。權轉移效力...
在銀行業務、支票、持票人提示票據、不記名債券、匯票等業務往來中,存在空白背書的情況。在我國,匯票空白背書的法律效力司法如何認定呢?下面的案例為您講解。 [案情簡介] 2011年11月22日,山東省五蓮縣五征集團簽發承兌匯票一份,面額為30萬...
出票偽造,一般情況下,獲得承兌的票據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其風險責任由付款人承擔,其他情況下,一般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其風險責任由收款人承擔。而背書偽造,發生在票據有效出票之后的票據流通轉讓過程中,其對當事人的效果與出票偽造對當事人的效果迥然不同...
票據背書的連續性通常是指票據上為轉讓票據權利而為的背書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具有不間斷性(注:見我國《票據法》第31條的規定。)。即在票據上作第一次背書的人應當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書起,每一次背書...
可以背書轉讓,雖然銀行承兌匯票過了付款期限,但是票據仍然具有效力,只要在規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出具過期付款的證明,去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就可以。票據的一般轉讓規則背書的主要法律規則。 (1)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一、支票背書概述 支票出票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書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被背書人轉讓票據的,區域外的銀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書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
被偽造簽章者是否需要承擔票據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被偽造簽章者不承擔票據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七條 依照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