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一般背書的效力有哪些
關于票據一般背書的效力,具體如下:
1.轉讓背書的法律效力
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為的背書。關于這種背書的法律效力,票據法教科書大都論述了三個方面,即權利轉移效力、權利擔保效力、權利證明效力。權轉移效力使票據權利由背書人轉給了被背書人,這也是雙方當事人追求的目的;權利擔保效力使背書人成為票據債務人,依我國《票據法》第37條的規定,背書人須對其轉讓的票據負擔保責任,即當該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得不到付款時,由該背書人向持票人清償被拒絕的票據金額以及該金額在一定時期的利息和法律規定的必要費用。這是法律為保障持票人的權利實現強加給背書人的;權利證明效力在此并非指每一次單獨的背書都具有此效力,而是指當一張票據經背書轉讓后,無論該票據上有幾次背書,均須符合票據法要求的背書連續性,最后的持票人憑連續的背書就可證明其享有票據權利,無需再舉其他證據。如果其所持票據上的背書不具有連續性,票據債務人將以此為由對其行使抗辯。
2.委托收款背書的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為授予他人代其行使票據權利的權利而為的背書。持票人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親自行使票據權利,尤其當企業所持票據為轉帳票據時,該企業通常需要將票據存在自己的開戶銀行,委托該銀行代其轉帳。為此,持票企業就需要在票據上作委托收款背書,這時,作為被背書人的銀行,依此次背書取得的是代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代理權,而非票據權利。
委托收款背書產生的最重要的效力就是代理權的授予,一經為委托收款背書,背書人將行使票據權利的代理權授予了被背書人。同時,委托收款背書也能產生權利證明效力,即票據上的各次背書如果具有連續性,就能夠證明委托收款背書的背書人享有票據權利,從而使委托收款背書具有證明持票人享有代理權的效力。正是由于這種背書不是為了轉移票據權利,所以,一旦被背書人(即持票人)行使權利遭到拒絕,不得向委托收款背書的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因為持票人遭到拒絕的法律后果應由該背書人(即委托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承擔。由此可知,委托收款背書不具有權利擔保效力。
3.質押背書的法律效力
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為了在票據上設定質權,以擔保其所負債務而為的背書。票據作為一種有價證券,當然可以為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作擔保,如一企業需要在銀行貸一筆款,除了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外,尚需向銀行提供擔保。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以票據等有價證券作擔保是有效的。該貸款企業如果欲將其持有的一張票據提供給放貸銀行作擔保,就需要在票據上作質押背書,當企業在貸款到期不能還貸時,銀行就該質押票據優先受償,即行使票據權利,以實現自己的債權。經質押背書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就該票據享有的是質押權,而非票據權利。
二、票據被拒絕承兌可以背書轉讓嗎
票據被拒絕承兌不可以背書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六條不得背書轉讓的情形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所以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時,不得再進行背書轉讓。
背書的作用是用來進行票據權利的轉讓,被背書人通常是為了取得票據權利。所以在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時,被背書人就無法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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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與其他權利質押,乃至動產質押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于票據質押不僅受到擔保法、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且還應受到票據法律制度的約束。出質人于質權人通過訂立質押合同,出質人將欲出質的票據經設質背書并交付質權人后,票據質押行為才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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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金額起點限制;銀行承兌匯票是一個常用的結算工具。2、銀行是主債務人;3、客戶必須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4、付款期限最長達6個月;5、收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銀行申請支用票款;6、在匯票有效期內可以轉讓;7、對于購貨方而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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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貼現的性質有哪些(一)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票據貼現是一種票據買賣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票據貼現從形式上看,確實是貼現申請人向貼現人申請,...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
票據行為的五大特征 票據法在性質上屬于商法,票據行為則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特征相比,還具有自身的特點。票據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