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釣魚小艇屬于海商法的船舶嗎
不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船舶的概念是這樣定義的:第三條?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其法律性質如下:
1、船舶的不動產性
法律上將船舶作為不動產處理
(1)船舶的所有權需要登記
(2)船舶是領土的延伸
2、船舶的人格性
(1)船舶有名稱,一經登記未經許可不得有更改
(2)船舶有國籍,無國籍或不懸掛一國國旗的船舶,在海上航行均不受法律的保護
(3)船舶有船籍港即住所
(4)船舶有失蹤或行蹤不明等問題
3、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是由船體(也稱船殼)、船上機器設備、甲板、桅檣和船艙等兩個以上個體所組成的統一物,各部分單獨存在時都不能使船舶發揮其效能,即每一個體都不能脫離船舶這個整體而在法律上獨立存在。強調船舶合成物的屬性主要是從船舶作為海上運輸工具的角度出發的,但船舶在法律上的這種不可分性并非是絕對的,也有例外,如為船舶保險時,因船舶的各部分有相對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可僅就船體投保、就船體或屬具分別投保。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釣魚小艇是否屬于海商法的船舶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答案是否定的。由于我國已對船舶做出明確規定,海商法中的船舶指的是海船,但不包括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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