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抵押后可以出售嗎(《擔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船舶抵押后,抵押人可以轉讓船舶,但需要通知抵押權人,如果轉讓價值低于船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哪些船舶可以抵押
1、建造中的船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實施若干問題說明》的規定,可將“建造中船舶”定義為處于建造階段的船舶,即如為分段建造的,應該已經完成至少一個以上的船舶分段并處于建造階段,如為整體建造的,應該已經安放龍骨并處于建造階段。
建造中已經安放龍骨或者處于相應建造階段的船舶和建造完畢但尚未檢驗、登記的船舶都可以作為建造中的船舶抵押。
建造中船舶抵押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的范圍,應包括:處于建造階段的船體;分段建造時的各個船舶分段;將要安裝到某個船舶上的材料、設備、零部件等。但“將要安裝到某個船舶上的材料、設備、零部件等”必須是已經特定化地將用于某個船舶建造的材料、設備、零部件等。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船廠為造船而向供應商購買機器、設備時,購銷合同中常常會約定,在船廠未足額支付價款之前,供應商保留這些財產的所有權。這樣,在確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權效力所及標的物的范圍時,就應將這些供應商保留所有權的機器、設備等排除在外。
2、業經檢驗、登記的船舶
一旦船舶已經辦理了一般意義上的“船舶登記”,則該船舶就將由“建造中船舶”轉化為法律意義上的“船舶”。
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船舶應該屬于用于商業運輸的船舶。首先,應是供航行之用;其次,應是海船,即在海上及與海相通的水面或水中航行的船舶;再次,應是大船,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不屬于海商法中的船舶;最后,應該是商用船舶,在軍事船舶和專用于公務的船舶除船舶碰撞外,不屬于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
3、除抵押船舶外,還包括抵押船舶的孳息及抵押船舶的代位物
抵押船舶的孳息是法定孳息,主要是因船舶營運而產生的租金、運費和海難救助的救助報酬等,不包括自然孳息。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主要指保險金、賠償金及國家因征用船舶支付的補償金等。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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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就船舶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后記船舶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入。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xx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1本日...
一、船舶留置權可以轉讓嗎船舶留置權是不能轉讓的,船舶留置權只能由特定的權利人行使,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才能行使留置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前款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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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安全,為盡量減少損失而有意的、合理采取的措施而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船舶發生意外、犧牲或者發生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次航程,駛入避難港口、避難地點或者...
共同海損應當由受益人按照各方的比例合理分攤。 一、船舶因共同海損的分攤,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完好值,減去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
法律屬性 共同海損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共同海損費...
一、船舶所有權可以部分轉讓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船舶是屬于一個整體,轉讓船舶的,需要轉讓船舶的全部所有權,不能只轉讓部分,并且要簽訂轉讓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條?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
一、船舶共同海損的金額的確定 1、按照實際支付的修理費減去合理的以新換舊的扣減額計算; 2、船舶尚未修理,按犧牲造成的合理貶值計算, 3、船舶發生實際全損或者修理費用超過修復后的船舶價值的,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照該船在完好狀態下的估計價值,...
1.船舶損失金額 我國《海商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船舶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按照實際支付的修理費,減除合理的以新換舊的扣減額計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犧牲造成的合理貶值計算,但是不得超過估計的修理費。船舶發生實際全損或者修理費用超過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