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惡意抗辯在民商事訴訟尤其合同訴訟中廣泛存在。合同簽訂后,由于市場行情、當事人自身因素等發生變化,或合作不愉快等情況出現,一方當事人發現繼續履行會帶來不利或繼續履行利益小于毀約帶來的利益時,其可能會以合同訂立中存在違法行為為由請求認定合同無效。下面這個案件,系最高法院二審,涉及到對建設工程合同中“惡意主張合同無效”問題的處理,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2019)最高法民終347號違法行為人在訴訟中惡意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華誠房地產公司與鐵建大橋工程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判決書
案例要旨:
當事人以自身存在違法違規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屬不講誠信、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顧的惡意抗辯行為。合同無效的目的在于避免給國家、社會及第三人利益帶來損失,維護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如支持違法違規者的訴求,將違背合同無效制度設立宗旨,也將縱容違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使合同無效制度淪為違法行為人追求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上訴人(一審被告):新疆華誠安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
上訴人新疆華誠安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誠房地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建大橋工程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一審法院(2017)新民初26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華誠房地產公司上訴請求:1. 變更一審判決第三項履約保證金利息部分,改判華誠房地產公司不支付履約保證金利息4283790.64元;2. 判決鐵建大橋工程局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對涉案《合作區藍領公寓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錯誤。訴爭工程項目啟動招投標程序前,雙方已就以后應當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的施工內容、范圍、概算、工期、承包方式、履約保證金及其退付、配合使鐵建大橋工程局中標等內容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并簽訂施工合作框架協議書,鐵建大橋工程局在中標前已支付了10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雙方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工程中標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無效。
二、合同無效與有效的處理方式截然不同,一審認定有效并據此的處理存在錯誤,應發回重審。
三、建設工程施工的過程是將勞動和建筑物材料物化為建筑產品的過程,合同無效后不能適用恢復原狀,只能折價補償。建筑產品是否有價值是是否折價補償的首要條件,沒有價值就不補償,只能按過錯賠償損失,而衡量是否有價值的標準,就是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一審法院查明未竣工未驗收,不應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有關的折價補償。
四、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一審判決華誠房地產公司承擔履約保證金利息4283790.64元,沒有合同依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鐵建大橋工程局辯稱:涉案《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協議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標行為未被任何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無效,不存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中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爭議工程通過主體驗收,符合質量要求,華誠房地產公司應當支付履約保證金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主要爭議焦點為:一、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二、華誠房地產公司是否應支付履約保證金利息4283790.64元。
一、關于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民法總則》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2012年5月8日通過招投標取得合作區藍領公寓項目工程,2012年5月9日,華誠房地產公司與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本案中,雙方在招投標前進行了談判并達成合作意向,簽訂了《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協議書》。該協議書中沒有約定投標方案等內容,未載明開工時間,合同條款中還存在大量不確定的約定,如關于施工內容,約定“具體規劃指標與建設內容以政府相關部門最終的批復文件為準”,關于合同概算,約定“項目建筑施工總概算約人民幣叁億元,具體概算數值待規劃文件,設計方案確定后雙方另行約定”。
《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協議書》簽訂后,雙方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履行了招投標相關手續,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在招投標過程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
華誠房地產公司雖稱其自身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致使中標無效,但該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影響了中標結果,華誠房地產公司未予以證明。本案亦不存在因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致使相關人員被追責的情形。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真實有效,該認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民商事活動的基本準則,亦是民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立招投標程序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是為了通過法定的強制的公開競價的方式為建設單位發包工程建設項目提供平臺服務,為發包人的工程建設項目選定施工人。
在招投標過程中,較承包人而言,發包人掌握一定主動權。本案中,華誠房地產公司作為招標人,明知其與鐵建大橋工程局于招投標之前就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可能導致雙方其后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仍然積極追求或放任該法律后果的發生,經招投標程序后與鐵建大橋工程局簽訂了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華誠房地產公司對該違法行為具有明顯過錯,應負主要責任。鐵建大橋工程局明知違法而參與競標,最終中標并簽訂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存在過錯,應負次要責任。
綜上,華誠房地產公司與鐵建大橋工程局在案涉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皆有違誠信原則。現在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中以及本案一審中,華誠房地產公司始終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提出異議,僅在一審中辯稱本案不存在合同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不同意鐵建大橋工程局有關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華誠房地產公司在本案二審中提出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上訴主張,是認為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將為其帶來不利,或者所帶來的利益小于合同無效所帶來的利益,其目的是為了規避應承擔的付款義務,免除或者減輕一審判決確定由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約定應當嚴守,誠信觀念應當強化。華誠房地產公司作為涉案建設工程的招標人、甲方,主導簽訂了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相對方鐵建大橋工程局按約履行合同而其并未按約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誠房地產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后,華誠房地產公司以其自身的招標行為存在違法違規為由,于二審中主張合同無效,其行為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基本原則,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屬于不講誠信、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顧的惡意抗辯行為。
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為無效合同的履行給國家、社會以及第三人利益帶來損失,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華誠房地產公司作為違法行為人惡意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如支持其訴求,意味著體現雙方真實意愿的合同約定不僅對其沒有約束力,甚至可能使其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這將違背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宗旨,也將縱容違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使合同無效制度淪為違法行為人追求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綜上。華誠房地產公司在二審中主張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該主張有違誠信原則,故,華誠房地產公司關于其與鐵建大橋工程局于招投標前就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導致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
二、關于華誠房地產公司是否應支付履約保證金利息4283790.64元的問題
……華誠房地產公司收到履約保證金39849215.2元。根據案涉合同、鐵建大橋工程局數次向華誠房地產公司要求退還50%履約保證金的函件,及《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勘察單位主體工程質量驗收意見表》,涉案工程施工量于2013年7月達到了合同價款的50%,但華誠房地產公司違反雙方約定未予退還履約保證金。華誠房地產公司的違約行為造成了鐵建大橋工程局的資金占用損失。綜上,一審判決華誠房地產公司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6%為標準,向鐵建大橋工程局支付相關期間占用50%履約保證金的利息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華誠房地產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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