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入職簽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首先熟悉國家勞動法規定,熟悉勞動法的職員能很輕松的看出公司簽訂合同的漏洞,更容易保護自身權益。
1、國家規定:
簽訂1年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簽訂3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有的企業簽訂1年的合同,但是試用期也是3個月,明顯是不合法的。
2、試用期工資、轉正后的工資應該在合同中寫明。一般來說:試用期間工資為轉正工資的80%,試用期間不得按照公司意愿決定入職人員工資。有的公司為偷稅,每個人的工資都寫成基本工資(即所在城市的最低標準),這樣是違法的,一旦產生合同糾紛,那么賠率是按照的合同上寫明的基本工資來計算,不利于保護員工自身利益。
3、合同上應該寫明每個月何時發放工資,企業不能拖欠、拖延職工工資的發放。
4、五險一金的購買比率,每個月扣多少錢有的合同上很隱晦,不會直接寫出來,買的標準就按照最低標準來購買這個應該要提前咨詢公司,以免后期購買出現問題職員自己吃虧。
5、上班時間規定,比如說早上幾點上班-中午幾點下班;下午上班時間-下午下班時間。一般企業規定的上班時間都是8個小時
6、加班福利:加班工資如何計算,是否有車補、餐補等。有的合同中不會寫明具體支付多少,一般都是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執行,比如說周末加班換調休,晚上加班算餐補、車補,或者晚上加班累計時間也可調休等
7、勞動法年假規定,10年以下工作經歷,年假5天;10年以上工作經歷:年假15天。一般企業都會按照這個執行,少數企業會無視勞動法,按照員工到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年假,這種是完全違法的。
入職一個月后提離職勞動關系如何解除?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法律規定需要簽訂合同的,如果不簽的話,在以后的事務處理上處于不利的地位,應該簽訂,以保障說雙方的權利,這是應該在入職那日就應該有的意識,公司領導層對于人力方面的法律意識過于淡薄,也未能及時聽取下屬的意見,應該進行自我調整才是。對于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則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正式的辭呈,若是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可以直接與企業辦理交接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入職簽合同的時候對它的內容你不了解,可能你還不了解這時可以找律聊網律師一對一為你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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