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應對破產債權申報的問題
破產債權既區別于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于將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如何有效的申報破產債權,爭取得到審查確認是債權人通過程序保護自身的重要途徑。
注意的是申報期限,債權申報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債權人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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