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機關警察退休后再返聘的規定是如何的
公安機關對退休后的警察進行返聘是可以的,法律沒有明顯規定不可以進行返聘,但退休民警返聘后只能是顧問,沒有警號,也沒有執法權。
一、公安機關警察退休后再返聘的規定是如何的
公安機關對退休后的警察進行返聘是可以的,法律沒有明顯規定不可以進行返聘,但退休民警返聘后只能是顧問,沒有警號,也沒有執法權。
根據《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二、關于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采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于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二、返聘退休人員面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后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于工資還是薪酬關系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于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于薪酬。既然屬于薪酬,那么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于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因為退休員工不屬于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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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退休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于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
退休職工返聘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屬于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基本法律意見勞動關系 基本意見 1.退休人員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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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退休人員不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后因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勞動法規范范圍內。2、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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