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決定仲裁員的聘任和解聘等。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九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
(二)決定仲裁員的聘任和解聘。
(三)法律、法規規定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其職責是:負責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以及仲裁員的考核、培訓等日常工作,辦理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
人事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人事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是對人事管理活動中產生的人事糾紛由人事管理的行政權力與司法程序相結合進行依法調解和裁決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準司法性質的解決方式。它具有保障權益、維護穩定、化解矛盾、減少訴訟壓力等重要作用。與傳統的人事爭議解決方式相比,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為:一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二是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則;三是及時、公正、合理的原則。
2、人事爭議糾紛的訴訟對于人事爭議糾紛訴訟,司法解釋設立成了完全與勞動爭議仲裁一樣的程序模式。這里所說的“一樣的模式”是指在適用程序法上的相同:
(1)前置:即必須先經過仲裁,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
(2)受案范圍:必須符合法律及相關規范、司法解釋規定下、限制下的各類爭議,否則即使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何種仲裁裁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審理機構:審理人事爭議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庭承辦。
3、人事爭議的調解:這里所說的調解,專指對于人事爭議處理的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的調解、機關事業單位調解組織的調解以及民間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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