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發起仲裁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無效。
約定發起仲裁一方所在地的仲裁條款是無效的,屬于約定不明,因此只能向法院起訴,不能要求法院給予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必須有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嗎
必須有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
沒有仲裁協議,只能向法院訴訟。
《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可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為發起仲裁一方所在地的仲裁條款是無效的,屬約定不明,因此我們在起草仲裁協議時,一定要注意將仲裁地寫明確。以上就是律聊網小編提供的法律咨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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