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復議制度面臨的現狀與問題
自我國實施以來,經歷過最初短暫的收案率之后,就出現了連續下滑的趨勢,這使得行政復議制度的作用打大折扣。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青鋒指出,近年來行政復議案件數量有下滑趨勢,而且制度本身缺乏必要的物質基礎和理論支撐,機構和法律脫節,行政復議機構人單力孤,而理論研究的薄弱也制約了制度實效的發揮。青鋒司長還對行政復議制度的價值趨向加以探討,認為在效率和公平之間,最終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依然是公平。多位與會代表分別從實證數據和切身感受出發,指出直至目前,許多行政復議機構依然和信訪、秘書、提案或督察科室合署辦公;對于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也缺乏統一的規定,復議工作人員的素質不算太高,很難勝任對專業性、技術性問題的處理工作;行政復議經費、裝備、交通工具得不到保障;而且行政復議人員缺乏對案件的決定權,這些都制約了行政復議制度實效的發揮。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高建新副主任指出,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實行審決分離的工作程序,不利于及時公正的作出復議決定;他認為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的工作程序,不利于貫徹全面審查的原則,難以查明案情,且剝奪了當事人雙方質證辯論的權利;并且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斧鑿的痕跡過濃。建設部法規司處王榮梅處長則對近來備受關注的爭議問題展開了探討,她指出,目前城市房屋拆遷類行政復議案件呈逐年遞增的趨勢,案件大多集中于對拆遷裁決的復議,建議應該進一步明確城市房屋拆遷相關行政復議的權,完善行政復議機構的運作程序,并且對所涉及的房屋資產評估問題進行實體化的全面審查。
二、行政復議與信訪
從我國目前的實踐來看,行政復議案件的維持率相當高,這種結果勢必導致老百姓走向了另外一條救濟之路-信訪。青年社會學者中國政法大學應星博士梳理了信訪制度的歷史源流,認為信訪與中國古代的非常上訴制度有著某種微妙的聯系,他還將1949年之后的信訪制度分為大眾動員型信訪、撥亂反正型信訪以及改革開放以來的安定團結型信訪三種類型,指出信訪在中國仍是一種較為有效的替代性的權利斗爭方式,并具體剖析了信訪救濟機制的潛規則。認為信訪救濟作為一種內部解紛方式,和法治之間的關系可謂是亦敵亦友,不能一概而論。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劉作翔教授則認為信訪是我國特色政治文化的產物,認為應該關注的問題在于,信訪權是不是一項權利?信訪權的實現是指什么?北京大學法學院湛中樂教授認為可將憲法第2條、第41條作為信訪的憲法依據,并就信訪制度的特征與實踐效果與行政復議制度加以比較。并認為應以現存信訪制度為基礎,將其改造為申訴制度,讓不服復議決定的人有提起行政申訴的可能。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蔡小雪法官就申請人、被申請人、復議機關、復議第三人及利害關系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不服復議決定的訴訟受理,復議機關審查與法院審理的關系等問題展開了討論,并著重探討了最終裁決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關系問題。國務院法制辦法制協調司方軍處長和南開大學法律系趙正群教授則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指出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核心在于提供司法救濟的選擇權,我們的現有法律法規并不違反入世承諾,所進行的制度變革,包括對《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更多的是自身的需要,而非世貿規則的要求。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杜寶忠副處長則指出,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只管轄以貿易為核心的領域,其他的如勞工標準、環境保護、等領域,都非WTO規則所能涵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周漢華教授認為,現代崇尚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較為理想的狀態在于一律復議前置,同時法院對行政復議決定的審查模式和力度,要依行政機關的性質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四、域外行政復議制度的評介
行政復議制度作為行政過程的一環,作為救濟程序的重要一部分,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無論是法國的行政救濟制度、德國的異議審查制度、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國的行政法官制度、日本的行政不服審查制度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訴愿制度,都潛在著與我國行政復議制度進行比較的可能性。為此,就更有必要對域外的相關理論研究成果和制度實踐予以關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呂艷濱博士對日本和韓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分別加以梳理,其間他對日本的《行政不服審查法》,韓國的《行政審判法》作了客觀全面的評介,并對特色化的日本行政審判制度、日本的國稅不服審查制度予以評介。他指出,韓國行政復議制度的成功之處,一方面在于提高行政復議機關的獨立性、客觀性方面進行了有意的制度創設,另一方面在于不斷完善復議案件的審理程序,其貫穿始終的一點便是行政復議制度的準司法化。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李洪雷博士則對德國的行政復議制度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訴愿制度分別加以梳理,對復議的適用范圍、復議機關、復議的提起、復議程序的進行、復議審查的范圍、復議決定以及不服復議的都做了詳細介紹。
五、完善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構想
從行政復議的制度建構和組織變革的角度上,許多學者都發表了精辟的見解。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助理馮軍教授認為,提倡行政復議制度司法化,是強調在行政復議中增強司法的特征,從權力分立的角度看,機構要盡量獨立,復議程序要公正、簡潔、迅速。浙江大學法學院朱新力教授則從一種動態的、積極的糾紛觀入手,指出行政復議應逐步向司法化逼近。還有學者指出了現行行政復議管轄體制的缺陷,建議引入專門的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重構管轄體制。從的層面,全國人大法工委許安標處長指出,行政復議程序應該多樣化,既不能過于簡單,也不能過于復雜,應該針對不同的案件來設計不同的程序,他認為應將行政復議程序分為嚴格程序、和書面程序三類。華東政法學院朱芒教授則認為探討行政復議制度司法化,就要關注其可能的路徑,從目前看,提倡程序上的司法化,或許比從提倡組織上的司法化更有意義,因此要對具體行政復議案件處理時的程序予以關注,例如是否采用實質性證據規則,是否引入了合議制審理的因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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