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協議的內容需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仲裁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特別是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依據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作為一種帶有私力性質的救濟方式,從其發展的歷史看,凡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的事項,國家一般不允許仲裁的介入,其適用范圍需受到國家法律嚴格限定,以實現維護一國公共政策(publicpolicy)之目的。因而,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實際上是對仲裁范圍施加的一種公共政策限制。這類限制主要是涉及各國的經濟制度、社會體制、歷史傳統等關乎一國存在的根本性問題。另外,一些國家為了對在經濟實力上處于弱勢地位的主體提供一定的法律保護而專門制定一些法律,并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要求受該法保護的當事人必須遵守,而不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予以排除。若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根據一國法律是不可仲裁的,就意味著該仲裁協議違反了強制性規定,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仲裁的事項通常包括關于民事身份、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離婚爭議及涉及到被認為屬于公共和社會利益的事項。
在一方靜默(silence)的情況下,不宜當然地認定爭議不存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確認了法院的默示管轄權,相應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仲裁庭的默示管轄權。即在存在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的前提下,若一方當事人提請仲裁,無論雙方之間是否發生實質上的爭議,只要另一方當事人在收到合理的仲裁通知后未就仲裁庭的管轄權問題提出任何異議,則可推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仲裁庭即可依據仲裁協議對該案行使管轄權。
我國《仲裁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涉外仲裁的相關問題,而根據第65條的規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條)有關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規定當然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同時,有關問題也可參照適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
要解決仲裁協議有效性的確定問題,首先應該了解何謂仲裁協議的生效。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齊備的要件,雖然國際上對于仲裁協議的要件沒有統一的規范,但是理論上看,主要可分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類。 1、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 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雖...
盡管國際仲裁立法在仲裁協議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協調與統一,但在一些各國比較敏感的問題上,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1、有效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要件 由于各國對此內容的規定有較大的差異,造成了這樣的狀況:一國法律規定某一特定的事項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
檢索各國法律文件和判例,幾無國家承認默式仲裁協議。絕大多數國家要求仲裁協議還必須是書面形式,只有瑞典、日本等少數國家認可口頭協議的效力。目前,各國對仲裁協議形式的要求都在向書面形式發展。英國1996年《仲裁法》就反映了這一趨勢,切頗具特色。...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的不確定的不論是契約性或菲契約性的法律關系已經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一切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得以進行以及仲裁裁決能夠被承認與執行的最重要的基本條件。仲裁協議雖是關于解決爭...
(一)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 在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公認。目前這一原則也被廣泛地適用于解決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沖突問題。例如,依照瑞典法,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于仲裁協議的某一特定法律。19...
[內容摘要]:仲裁協議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礎。一項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又是裁決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基礎。但由于各國法律的差異,對于仲裁協議效力規定的要件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明確仲裁協議的效力,必須首先解決仲裁協議的法...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庭取得管轄權的依據。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那么直接牽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對爭議的管轄權。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界普遍認為,仲裁庭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轄權問題作出決定,這被通稱...
1、提交仲裁的事項。即當事人在其仲裁協議中明確表示,他們約定將什么樣的爭議提交仲裁。這是有關的仲裁庭行使仲裁管轄權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有關當事人申請有關國家的法院協助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各國仲裁立法一般都對可以提交仲...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