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我國法理學和訴訟法學理論研究已經基本擺脫了程序法和實體法之間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的那種認為實體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從法的腐朽的傳統觀點,開始逐漸認識到程序法自身的獨立價值,從而開始建構起新的程序正義理論。可以說,傳統的工具主義程序模式已經成為過去,程序本位時代已經來臨.當然,對程序獨立性理論的突破性研究,在不同的法律學科中進度也各有不同。其中,應當說,刑事訴訟法學對此的研究最為深入。或許,這是因為刑事訴訟關系到人的生命、人的尊嚴等相對于財產更為重要的價值的緣故。當然,在民事程序法學界,也有不少學者在不斷推進這項理論研究。例如,有學者就對民事程序價值具有自身的獨立性指出,“程序法價值的性質只有一種即工具性,但不是工具理論認為的是對實體法的工具性,而是程序法對人類的工具性,這個工具的涵義是廣義的,既包括對訴訟主體的工具性,又包括對社會,公眾的工具性。因為程序法作為一種體系自產生之日起便是獨立存在的,或者說它的存在并不依附于實體法,實體法的變化并不對程序這一體系產生直接影響,即程序作為一個體系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獨立性,實體法變更的唯一影響僅在于程序在進行的過程中需要適用實體法時適用變化后的實體法,而程序的基本構架,構成關系卻并不因此而變動”.事實上,程序具有獨立的品格,以及不依附于實體的自在價值,程序在更深的層次上決定著實體法創制的權利義務的實現狀況。正是基于以上認識,筆者認為,在國際民商事活動中,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作為國際民商事活動當事人之間的“程序性法律”同樣具有自身的獨立性。可以說,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獨立性與程序法自身價值的獨立性是一脈相承的。或者說,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獨立性是程序法的獨立性的必然的內在要求和應用。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優位于國際商事合同
對國際民商事活動的當事人而言,國際商事仲裁協議與作為其基礎性協議的國際商事合同之間的關系實際上相當于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關于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現代程序正義理論認為,程序法不僅具有獨立于實體法,而且優先于實體法。“無論是從現實中的意義來看,還是作為純粹的理論問題或者依據歷史的事實,我們都可以說訴訟法具有先行于實體法,或者說訴訟具有作為實體法形成母體的重要意義。”“程序是實體之母”,因此,可以說,實體法的內容的實現是在程序進行的過程中附帶實現的。程序不僅具有獨立價值,而且應比實體優先。沒有程序就沒有實體,應當程序先行;在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發生矛盾時,選擇程序;當違反程序價值的實體價值強制推行的時候應視為無效,進行抵制。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就協議標的起訴后,我國法院應在特定情況下審查仲裁協議效力,并對訴訟程序作出相應變更。在國際案件中,我國法院應直接優先適用《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有關規定。涉港澳案件適用我國內地的有關規定。我國立法與...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國際商事爭議常用的解決方式,在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爭議本身能否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顯得尤為關鍵。本文從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法律與現實的意義入手,探討確定國際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一般原則,并就中美兩國...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法律適用相對簡單,無例外地適用法院地的程序法與沖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沖突規范確定所應適用的實體法。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律適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當事人可以自主地選擇程序法、沖突法與實體法。一起國際商事仲裁通常面臨...
當今世界,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的途徑不外乎訴訟與仲裁兩種方法。鑒于各國實體法非出一源,以何國特定的實體法(即準據法)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直接決定了當事人法律上的命運,因此,無論是國際民事訴訟還是國際商事仲裁,均將實體法的適用作為核心問題。有關國...
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院對其仲裁規則進行了修訂,其中比較明顯的一個變化就是在第17條中以法律規則(rulesoflaw)代替了原來的法律(law)。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適用于解決爭議的法律規則不再僅限于某一個國家的法律,也就將商事習慣法這...
(一)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 在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公認。目前這一原則也被廣泛地適用于解決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沖突問題。例如,依照瑞典法,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于仲裁協議的某一特定法律。19...
核心內容:目前,國際商事仲裁已被廣泛地用于解決各種國際民商事爭議。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國際商事仲裁具有什么特點?與訴訟相比,仲裁又有什么局限性呢?本文中編輯為您整理出八個國際商事仲裁特點。 (1)國際性或涉外性。 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
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據此,在仲裁開始前,若一方當事人就涉外仲裁協議項下的爭議訴至法院,而另一方以存在仲裁協議提出抗辯,法院有權對仲裁協議有效與否進行認定...
根據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在仲裁程序中,無論是事實問題還是程序問題,均可由仲裁庭做出決定,法院不得干預。即使仲裁裁決有明顯的錯誤,法院也不得因此主動推翻該裁決。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貫徹,也是仲裁獨立性的體現。但是,仲裁歸根結底是一種解決爭議...
作為一種隨現代商人的緣起而誕生的制度,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倡導爭議解決的對話性、解決程序的高效性等方面都彰顯著其獨特的價值與功能。現代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促就了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演進,如果說原始社會的私力救濟還只是人類在野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