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目前,國際商事仲裁已被廣泛地用于解決各種國際民商事爭議。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國際商事仲裁具有什么特點?與訴訟相比,仲裁又有什么局限性呢?本文中編輯為您整理出八個國際商事仲裁特點。
(1)國際性或涉外性。
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國際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并受到國際協議規范。
(2)自治性。
國際商事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愿和協議為基礎的,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庭進行裁決時所適用的法律,等等。仲裁人處理仲裁案件的權利也來自當事人的同意。國際商事仲裁的這一特點是人們愿意采用其解決爭議的重要原因。
(3)民間性。
國際商事仲裁的仲裁人,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關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說,非常有吸引力。
(4)中立性。
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不同國家的當事人都力圖將其爭議提交本國法院依照本國法律解決,因為他們互不信任對方國家法院的公正性。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盡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但前者并不代表后者,而是居中評判是非,具有中立性。尤其是在國際上有一些仲裁機構本身不隸屬于任何國家,仲裁案件可以中立于當事人所屬國之外,不受任何一方當事人所屬國司法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影響。
(5)專業性。
國際商事爭議有時會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于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6)保密性。
法院審理案件一般應公開進行,而仲裁案件的審理是不公開的,這有利于爭議當事人雙方不將其工商業秘密和分歧公布于眾。
國際商事爭議可仲裁事項因其與一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故而使得目前存在的國際公約和示范法尚未就此作出統一規定,而是主要由各國有關仲裁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分別加以確定。[1]根據各國有關仲裁立法和司法實踐,國際商事爭議的仲裁范圍僅限于...
在海上貨物運輸領域,國際統一立法的努力從未間斷。1897年,國際海事委員會(CommitteeMaritimeInternational—CMI)成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國際海事統一法,特別是《1924年海牙規則》、《1968年維斯比規則》的...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國際商事爭議常用的解決方式,在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爭議本身能否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顯得尤為關鍵。本文從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法律與現實的意義入手,探討確定國際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一般原則,并就中美兩國...
1.可仲裁性的審查。 爭議的可仲裁性,即某一爭議事項是否可交由仲裁解決。法院對某項國際民商事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首先考慮根據本國法律是否允許將該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通常世界各國基本同意爭議若具有以下三方面特質就屬于可仲裁的范疇:其一,爭議具有...
【摘要】**林公司案是我國法院近年來對國際仲裁實施司法監督的典型案例。國際商事仲裁是商事性的法律服務,而不是公共服務,因此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內地進行仲裁屬于國際服務貿易活動。在國際法層面,應當受到《服務貿易總協定》等的調整,而我國并未承諾開...
近年來,我國法理學和訴訟法學理論研究已經基本擺脫了程序法和實體法之間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的那種認為實體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從法的腐朽的傳統觀點,開始逐漸認識到程序法自身的獨立價值,從而開始建構起新的程序正義理論。可以說,傳統的工具主...
作為在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領域最具有普遍性、權威性的條約,《紐約公約》在被撤銷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上作了如下規定:裁決對各國尚無拘束力,或業經裁決地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的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的情況下,請求承認和執行裁決地國家可以...
我國法院原來分民事庭和經濟庭,幾年前統一改稱為現在的大民庭,分為民一、民二、民三等,而一直沒有商事庭這一概念。可見,按照法院現在的業務庭設置,所有民事的和經濟的都統歸民事這一范圍。這正說明我國是民(事)、商(事)合一的法律制度;也正是這個原...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的不確定的不論是契約性或菲契約性的法律關系已經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一切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得以進行以及仲裁裁決能夠被承認與執行的最重要的基本條件。仲裁協議雖是關于解決爭...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