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就是因果關系應如何理解,審查范圍是怎樣的
因果關系的簡單表述就是,如沒有A就沒有B。相對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這個公式就是:如果沒有醫療機構的診療過錯,就沒有患者的損害后果;不當的診療行為“有效增加了損害的客觀可能性”的,即可“視為該損害的充分原因”。
侵權責任法上醫療損害的因果關系,因為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如高度專業性、侵襲性、封閉性等特性,導致因果關系的審查難度遠大于普通的侵權案件,其審查的側重點上與普通的民事侵權有一些區別。
這個區別在于,醫療損害中更側重于規范上的判斷,而不是單純事實上的判斷。意思是指,醫療損害案件對因果關系的審查,首先是從診療行為的合法性、符合診療常規性上入手的,而不是像普通民事侵權行為中重在從客觀后果上尋找造成這一既定事實的原因。
一旦醫療機構有違反法律或診療常規的地方,通常就會被認定為存在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表明上看,這種因果關系不用去考察是否某個具體行為如是否手術直接導致了患者死亡的,而只要在整體上具備規范的違反性就足夠。至于責任程度,交給原因力比例去解決。
醫療過錯就是因果關系的審查范圍是怎樣的
1、患者的知情權、醫療措施選擇權有沒有得到保障,如答案是否定的,則繼續考察上述權利的被侵犯與本案后果之間的關系。通常,鑒定機構審查的范圍是病案中有無相關告知書、同意書等書面證據。
缺少這類證據,即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根據筆者的經驗來看,有的案例中雖然這類告知書不欠缺,但告知內容欠缺,如沒有詳盡告知,或恰恰沒有告知會出現本案這樣的后果等;實踐中還比較常見的一個現象是,患者對告知書內容一知半解,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沒有詳盡解釋告知書內容的含義,即讓患者匆匆簽字。對后一種現象,患者雖有這樣的主張,但往往囿于舉證不能而無法被鑒定機構認可。
對醫療機構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審查完畢后,針對未完成這一義務者,就要繼續審查該不作為是否與損害后果有關。這方面,重點審查的是,如果醫療機構積極有作為,患者是否會有不同的意思決定?如果患者作出了不同的意思決定,是否能夠避免本案后果的發生?如果能或避免的可能性較大,則該不作為就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如果仍不能,則排除該不作為。
2、根據患者病情所實施的必要的檢查是否完善(不包括過度檢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繼續考察該不作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3、采取的診療措施是否得當,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繼續考察該不當的診療行為與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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