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院邀請其它院醫務人員診療造成損害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醫療機構邀請本單位以外的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診療,因受邀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由邀請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邀請本單位以外的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診療,因受邀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由邀請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誤診漏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實際中,醫院誤診漏診是否為醫療事故,需要鑒定,因為出現醫療事故后,都需要進行專業的鑒定。
不過,當事人可以根據一些認識來判斷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如果不是,則無需做鑒定。
另外,醫療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不屬于醫療事故:
1、醫療意外
由于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
2、醫用產品損害
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后可能導致不良的后果。
3、疾病的自然轉歸
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治療結果經常不為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范,不存在任何過失。
4、非醫療意外
由于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癥病人的自殺行為。
5、醫療差錯
由于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低于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會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
6、患方不配合治療
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癥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治療等情況。
因此,使得醫務人員在病人發生意外情況時無法順利找到真實病因,以至于延誤治療或者搶救時機,給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那么醫務工作者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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