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應具備的條件的相關內容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
1、責任條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主要的判斷標準應當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來認定,根據該條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同時存在的,才可認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1)債權債務關系已發成立;
(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除了以上三種情況之外,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還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公司缺乏清償債務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法院強制執行,無力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困難,無力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責任條件,通俗理解來說,就是指只有在公司確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公司債權人才能請求未繳納出資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履行出資義務。責任條件中其實隱含了一個程序要求,就是公司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途徑且只有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后,在已窮盡查詢公司財產線索后,才能要求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
2、責任范圍:以股東未實繳的出資金額為限
對于出資期限尚未到期的股東,其并未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要求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時,股東除了應繳納剩余出資額以外,不應承擔逾期出資等其他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股東對于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出資額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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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楊臨萍最高院民二庭庭長在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需要重點注意的具體問題中談到股東出資是否加速到期等問題,詳見文章:2013年1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公司法》。新法在最低注冊資本額、出資繳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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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德州中院轉自公司法則裁判要旨1、《公司法》規定的認繳制度規定公司股東認繳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在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償債能力快速降低的時候,債權人應當可以要求認繳未到期的公司股東繳納出資,用于清償公司債務;2、公司股東在登記時繳...
追繳股東出資糾紛,主要規定于我國《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及《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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