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不可補救的無效仲裁協議?
不可補救的無效仲裁協議,是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自始不能產生約束力,并且不能通過補救而改變無效狀況的仲裁協議。此類無效仲裁協議包括幾種情況:(1)標的不能的無效仲裁協議;(2)當事人不能的無效仲裁協議;(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無效仲裁協議。
應當注意的是:以上幾種無效仲裁協議屬自始至終絕對無效,不能補救。仲裁法針對無效仲裁協議所講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僅指脅迫,但不意味著其他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仲裁協議就是有效的。對一方當事人在受欺詐、重大誤解或被對方乘人之危等情況下簽訂的仲裁協議的效力如何,取決于受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意愿,他既有權決定維持仲裁協議,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項仲裁協議,在其未明確表示維持或撤銷之前,該項仲裁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在明確表示之后,仲裁協議的效力才能最后確定,即如果表示維持,該協議便有效;表示撤銷,則該協議便可能無效。
什么是可以補救的無效仲裁協議
這類仲裁協議是指不具備成立的特別要件而無法履行的仲裁協議。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協議對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與不可補救的無效仲裁協議不同,這類仲裁協議雙方有仲裁的意愿,只是內容有所欠缺,這種意愿也應當受到尊重而不能輕易否定,尊重的具體表現就是允許當事人補救。協議沒有約定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只是欠缺履行性,并未構成實質性違法,而且,諸如“仲裁什么”和“在什么地方仲裁”等事項都是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因此,法律允許當事人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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