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言道”打官司實際上就是打管轄、打證據、打人脈”,“打管轄”指的就是爭議解決的主管和管轄問題,這就關系到合同文本中爭議解決條款的設計。
可以說,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是合同各方從起草到修改到簽訂全流程中的“兵家必爭之地”,步步為營。究其原因,一方面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和管轄地的確定體現了合同各方在本合同項下合作中的強弱勢地位,另一方面受制于中國傳統思想和人情社會的根深蒂固印象,不可逾越的存在或重或輕的地方保護色彩,且全國各地各區域司法水平不一,這些都影響著爭議解決結果的最終確定。
故本文從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進行分析,根據在交易中的不同地位可選擇不同條款。
爭議解決條款中的法律適用法律適用問題其實解決的是一個適用何種法律的問題,在跨境合同中解決的是法律適用連結點的問題。在不存在涉外要素的合同中,一般都是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存在涉外要素的涉外合同中,需要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明確約定,或者合理設置連結點,將法律適用引入到對己方有利的領域。
因此,此部分表述應作為爭議解決條款的第一部分,開宗明義,一般常見的表述方式為“本合同在訂立、執行和解釋等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爭議解決條款中的主管與管轄約定發生糾紛時提交爭議解決的主管部門是哪方,確定了主管部門后的具體管轄是哪方,由此才能確定具體明確的爭端解決機構,而這也是爭議解決條款的核心內容。這部分是爭議解決條款的第二部分,詳細來說,這部分往往分為兩個條款:
(一)出現爭議時的友好協商條款
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難以解決的爭議,由于各方是基于相互信賴才成立的合同法律關系,有一定的信任基礎,此時不宜直接訴諸法律、對簿公堂,退而求其次,各方應保持克制,協商解決,可能這些看似難以解決的爭議只是溝通不暢導致的誤會或者通過各讓一步都能接受的利益貶損就能實現的冰釋前嫌,避免訴累。所以這樣的條款雖然看似客套,也實屬需要。這個友好協商條款的表述方式一般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先行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友好協商不成的再轉入下一步操作程序。
(二)提交爭議解決的主管管轄約定及法律審查常見誤區
1、關于主管部門的約定:仲裁和訴訟只能二選一,不可并列選擇
準確來說,對于爭議解決方式,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出現訴訟管轄條款,相反,出現了訴訟管轄條款,同時是可以出現仲裁條款的,但此時的仲裁約定是徒勞之舉,訴訟管轄并包了仲裁,仲裁約定條款是無效的,除非有特殊情況。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因此,如果爭議解決條款中存在仲裁和訴訟管轄進行選擇時,最好選擇其中一種,而不要兩種都約定,以免后期產生爭議。
2、約定仲裁管轄的注意事項
仲裁相較于訴訟而言,特殊之處在于一裁終決,沒有二審的機會,除非發現了有仲裁法規定的導致仲裁裁決無效的法定情形存在,才能通過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來達到推翻仲裁裁決的效果。在達成仲裁協議時,所約定的仲裁機構必須明確具體,能夠指向唯一的仲裁機構,否則就有可能因約定不明而導致仲裁協議無效。首選的仲裁機構是己方所在地城市的仲裁委員會,如果所在城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則需要明確指定是哪一個,不明確而雙方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該仲裁協議會被認定為無效。如果所在城市沒有仲裁委員會,同樣會被認定為無效。當然,仲裁機構的選擇反映的是合同各方的強弱勢地位,如果在雙方對仲裁機構爭執不下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折中的約定做法,即將糾紛提交給國內比較公認的公正仲裁機構如中國貿仲、北京仲裁委、上海仲裁中心等。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約定訴訟管轄的注意事項
約定訴訟管轄是最為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可以說也是默認的解決方式。但是如何利用好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管轄的規定,很有技巧,也很體現商務談判中的地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修改后的民訴法放開了協議約定管轄的范圍,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合同各方可以在五個明示列舉的管轄地和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有關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訴訟管轄中,一般都會優先選擇是由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可以約定為己方所在地法院或者直接寫出管轄法院的名稱;當然,對方會據理力爭,這就要取決于各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優勢,若雙方對管轄法院爭執不下,建議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先起訴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應是雙方都能接受的管轄方式。
附【爭議解決條款參考模板】1、本合同在訂立、執行和解釋等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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