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是一種政府行為。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1、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2、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3、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4、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6、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7、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2、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4、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2、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3、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因違法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采購人的法律責任
1、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2、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供應商的法律責任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修正)》第七十七條):
1、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2、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3、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4、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6、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1至5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承擔民事責任。
三、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1、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中違反《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3、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yè)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qū)或者本行業(yè)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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