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大的供應商已經從靠請客、送禮、“做工作”等不正當的爭取合法權益的方式走向上訪、上告、投訴等維權的方式來爭取自己的利益,這不能不說是廉政和法治、公正的一大進步。但從最近接訪一些客戶的情況來看,他們也正是在不正當的維權過程中失去了維權的權利,我把它稱之為“不正當的維權失權”。
一、供應商的措施有哪些
1、《政府采購法》對救濟措施作了專章規(guī)定,《政府采購法》第六章質疑與投訴專門規(guī)定了供應商和利害關系人的救濟途徑,可見政府采購法對救濟措施的重視程度。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救濟措施有兩種:質疑和投訴。
2、《招投標法》沒有規(guī)定投標人的救濟措施,因為它更側重效力性規(guī)范的規(guī)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作為行政法規(guī)則作出了專章規(guī)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章投訴和處理明確規(guī)定了投標人和利害關系人投訴的救濟權利,但同時規(guī)定了異議前置程序。
二、能夠采取救濟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供應商可以采取救濟措施的情形包括:⑴采購文件存在違法、歧視、侵權等情形;⑵采購過程違法,如采購公告期間不合法、采購小組或專家組成不合法、評議過程違法、采取的采購方式違法、程序違法等;⑶中標、成交結果,這個往往會與采購過程違法攪合在一起。
2《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可以采取救濟措施的情形有⑴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⑵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公示異議;⑶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開標異議;⑷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異議。后三項是異議前置程序,必須提出異議后才可以投訴。
三、救濟措施的期間與失權
救濟權利的行使期限這是尤為關鍵之處,有個當事人把政府采購的地方政府告到中央,還向中紀委上訪該市分管領導,最后回到救濟程序中時,因為走了彎路失去了法律賦予的維權機會。
1、《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向采購人提出質疑的期限是7個工作日,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采購人答復的期限是7個工作日,超過期限不答復或對答復不滿意可以自答復期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部門投訴。采購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的期限是30個工作日,投訴人對投訴處理不滿意或監(jiān)督部門逾期未處理的,投訴人可以依法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
2、《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投訴期限是10日內。異議前置的情形是資格預審文件在截至日前2日內提出異議;招標文件投標截止日前10日提出異議;開標異議當場提出;公示異議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回復異議的期限為3日,逾期不回復或對回復不滿即可以啟動投訴程序。對投訴處理不服可以依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鑒于政府采購和招投標中維權有嚴格的時效限制,當事人很難把握,往往會導致逾期失權,本律師可以代為進行維權,并及時提供咨詢和維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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