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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領域有兩部基本的法律,即《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有兩部行政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5年2月27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界期望,以條例為契機,從制度上推進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法治化進程,堵住尋租腐敗的黑洞,讓政府采購真正回歸陽光、公平、公正。
擴展資料:
法律必須從嚴約束政府采購。
案例:
采購的U盤變身iTouch4、斥資千萬元購買10萬套“次品”課桌椅、十多家企業競爭報價最高者竟中標……近年來,政府采購領域屢屢出現質次價高、豪華采購等問題,“買貴不買對”“買人參的錢買蘿卜”等采購亂象飽受詬病。
新出臺的實施條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確了采購需求的內容,如規定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明確采購需求成為政府采購的重要目標和依據,并規定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等。
“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與過去對政府采購需求管理不足相關。”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說,由于一直以來缺乏從法律層面明確采購需求管理問題,沒有具體的采購需求說明、論證等要求,也沒有相關責任規定,導致一些政府采購買了不該買的東西,一些本來不需要或過于奢侈的東西大量采購。
目前,我國年政府采購資金規模已近2萬億元,帶動了一個超過20萬億元的公共采購大市場。徐煥東認為,引導政府采購領域規范發展,僅靠加強采購程序監管是不夠的,還需要強化政府采購的源頭和結果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法律都有好多部,幫你大致列了一些: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 關于印發《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的通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7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8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9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10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11 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其它: 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 集中招標采購藥品價格及收費管理暫行規定【2004-09-29】
2.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08-11】
3.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2004-08-11】
4.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2004-08-11】
5.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2003-11-17】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無償援助“非典”防治緊急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征增值稅的通知【2003-05-30】
7. 國家經貿委關于選報生產企業參加第二屆跨國零售集團國際采購會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01-29】
8.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2002-12-25】
9. 國家經貿委辦公廳關于規范舉辦跨國零售集團采購活動的通知【2002-11-28】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06-29】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2001-12-21】
1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9-09-20】
13.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嚴禁保險公司采取違規手段參與政府采購保險競標的緊急通知【1999-03-21】
14. 利用國外貸款港口項目設備采購實施管理辦法【1995-11-30】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吉林市供銷社經銷公司土產品采購供應站訴牡丹江市鐵嶺物資供應站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指定管轄問題的通知【1995-06-14】
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哈爾濱百貨采購供應站申請破產一案的復函【1995-05-04】
1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江蘇省張家港市味精廠與湖北省漢川縣分水土產副食采購供應站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1993-08-11】
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河北省定州市藥材站與沈陽市北方醫藥采購供應站購銷合同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問題的復函【1991-11-02】
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訴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勞動服務公司采購供應處購銷膠合板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爭議問題的復函【1990-06-16】
2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博羅縣港博公司與鐵道部工程指揮部直屬機關物資采購供應站購銷進口太陽能計算器合同糾紛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問題的復函【1987-06-26】
1.從適用的資金來源上看,兩者存在一定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適用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適用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是對政府采購的若干方式(其中包含公開招標)進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則是從招標投標的角度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關于政府采購的方式包含: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其中政府采購之公開招標的方式要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執行。
3.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兩次公開招標失敗后經項目的上級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別的采購方式,如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政府采購的競爭性談判等方式。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52條、第55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 >>3條相同新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因此,作為政府采購人員不僅要有較高的采購專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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