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因資金周轉緊張,決定將其經營的一家效益較好的飯館以1.5萬元的價格轉讓,與同等條件的飯店相比,價格比較優惠。劉某得知情況后,意欲購買,并與李某進行了商談。與此同時,陳某也有一飯館急著轉讓,他得知李某轉讓自己的飯館并與劉某進行了磋商這一消息后,想讓劉某買自己開辦的飯館,于是故意以購買李某的飯館為由向李某作出意思表示,并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而陳某則暗地里與劉某進行協商,并最后簽訂了飯館轉讓協議。隨后,陳某找借口不與李某簽訂轉讓的飯館合同,造成李某飯館場賣不出去,最終不得不以低價賣給別人。后來,李某得知了陳某的所作所為,認為自己在飯館的轉讓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完全是由陳某的拒絕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賠償其低價轉讓飯館遭受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在沒有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假借訂立合同的名義與李某進行了長時間談判,致使李某與第三人協商未獲得成功,遭受了不應有的損失,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陳某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當就李某所遭受的期待利益損失進行賠償。
一、締約過失與違約有什么區別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過失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兩者從表面上看很相似,卻存在實質性的差別,究竟案件...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了4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
報價后又沒合作要不要賠償締約損失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睹穹ǖ洹飞暗囊幎ǎ骸逗贤ā返?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
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信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
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愿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為名目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
展開全部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一)產生的依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締結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而產生的責任;而違約責任則只能產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債務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對約定義務的違反,債務人應承...
哪些行為屬于締約過失行為?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在此情形中,當事人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與對方進行談判為借口,惡意磋商,以達到損害對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二、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于...
締約過失的主要類型和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一、締約過失的四種行為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 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