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價后又沒合作要不要賠償締約損失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合同法》第4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該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所以并不一定要賠償締約損失。
如果磋商時一方報價,并最后雙方又沒合作,但對方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提供的報價,并給對方造成利益損失的,那么即要賠償締約損失。
并且,雙方未達成合作,但給無過錯方造成固有利益損失的,也要賠償締約損失。反之,無過錯方未遭受相應損失的,那么另一方即不承擔損失賠償。
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合同法》第4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該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看完本文之后,對于這個問題大家都清楚了吧。這也是實際中比較常見的情況,我們要根據相關的約定來進行處理這個問題,也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家需要從上面的內容中來了解更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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