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
A建筑安裝公司(有相關資質)與B公司簽訂一項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額50萬元。A公司隨后以30萬元的價格將此合同轉讓給c公司(c公司無資質,A不能與其簽分包合同),那么:
(1)對A公司收取的20萬元是否要征流轉稅?
(2)合同是由A公司簽訂,只能由A公司開具發票,但這樣A公司要做50萬元收入卻無成本,因為C公司包工包料,C公司所發生的費用只能由C公司做賬,請問對此該如何處理?
解答
如果不考慮合同轉讓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行業規范的規定,單純從業務處理的角度來分析,這項業務實際上可以理解為A公司將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c公司實際施工。所謂轉讓合同可以視為A公司與C公司另行簽訂了一項施工合同,價款為30萬元。這樣一來:
(1)A公司的會計收入不是20萬元,而是50萬元,應該由A公司按50萬元向B公司開具勞務發票,稅務方面因為不是符合規定的分包行為,所以不能按20萬元的差額而應按50萬元全額計征營業稅等。A公司支付給C公司的30萬元實際上是A公司經營該工程項目的成本。
(2)雖然C公司沒有相應的資質,但因其實質上提供了施工勞務,故應該按所取得的30萬元勞務費計征營業稅,并向A公司開具或申請代開勞務費發票。A公司以該發票作為核算該項工程項目成本的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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