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院對于病人資料有保管義務嗎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稱為寄存人,負責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在簽訂保管合同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證據,需注意以下事項:
1、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2、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應盡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三、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該物品的使用權交給保管人保管,該物的物權仍歸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的義務,并承擔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責任。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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