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代理的記載事項如何理解?
律師解答:
按照《票據法》第5條第1款、第7條第2款,票據代理本身所必要的記載事項共有兩個。票據法學上稱之為“票據代理的形式要件”。
相關法律知識:
1、表明代理關系的文字。票據代理,適用“嚴格顯名主義”。代理人應當在票據上載明自己為代理人,委托授權人為被代理人,并明示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稱。代理人是否載明代理關系,將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載明代理關系顯示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稱的,由被代理人負擔代理行為所生票據責任。
(2)票據上未表明被代理人為何人,僅有代理人為何人的記載的,由在票據上簽章代理人負擔票據責任。在此情形,因被代理人不明,按照“票據上簽名者就票據文義負責”的原則,當由代理人負票據責任。
(3)票據上記載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稱,但未載明其被代理人身份的,由在票據上簽章代理人負擔票據責任。在此情形下,雖有人的姓名或名稱,但法律地位不明,無法依票據文義認定該人之權利義務,而該人又未在票據上簽章,自不能讓其負擔票據責任。
(4)代理人在票據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章,雖無代理關系之文字,因有被代理人的簽章,應由被代理人負擔票據責任。
2、簽章
代理人應當在票據上簽章,否則,票據因缺少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
代理人簽章與票據當事人的簽章有不同的效果歸屬。代理人簽章,應就票據載明之“代理人”之文義,負代理制度上的責任,代理行為所設定的票據債務,統歸被代理人負擔。票據當事人簽章,就把自己定位于票據債務人,須依票據文義負擔票據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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