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買賣中違約責任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后者是違約的類型。
2、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么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于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二、買賣違約金怎么算
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計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約定為準。但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這些具體規定既符合公平原則,符合國情,又有利于法官辦案中有法可依。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盡管目前沒有專門針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違約金規定或解釋,即違約金的調整標準既要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為基準,又要體現一定的懲罰性,但違約金畢竟是一種合同的違約責任,其懲罰性不能完全等同于侵權的懲罰性責任,違約責任應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均衡,應考慮公平原則,因此,法官在行使調整的自由裁量權時應體現此雙重性。
以上就是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居間合同買方違約責任的相關資料。合同是雙方共同簽訂的,所以居間合同也不例外,都是由雙方約定訂立的,所以違約責任的情況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中介人違約,一種是委托人違約。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在進行法律咨詢。
【案情回顧】2017年3月18日,趙某(買受方)、賈某(出賣方)與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出賣方與買受方同意居間方就房屋買賣事宜提供有償居間服務。在簽訂居間合同前,居間方已經多次向買賣雙方提供居間服務...
居間協議是指買賣雙方通過中介機構達成協議,以實現雙方權益的最大化。在居間協議中,中介機構通常會要求買方按照協議的約定支付一定的費用,以作為中介服務的報酬。然而,如果買方逾期支付或者違反協議中的條款,中介機構通常會采取一些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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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違約要給中介費嗎房屋中介服務公司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如果買方違約的,也需要支付中介服務,而違約的責任由買方承擔。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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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類型 1、立約定金。 以定金交付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如果一方之后拒絕簽訂主合同的,應當承擔定金罰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
一、居間合同未達成一致違約,居間人有什么責任 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各地方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都印制了對二手房交易起指導作用的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 居間人是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托,為...